胡炳樑 代表
蒋立 代表
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他们既被视为市场监督的“民间力量”,又被批评为市场秩序的干扰者。实践中,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存在不同认识。
如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代购人责任、标签瑕疵认定、“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一直以来,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食药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职业索赔人”,将打假作为牟利手段,通过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秩序。
“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进行索赔,不仅破坏了营商环境,还对司法资源造成了严重浪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副所长胡炳樑谈到这种现象时表示,“知假买假”现象日益凸显,如果不对恶意高额索赔的现象进行遏制,将逐渐演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
胡炳樑提及,近年来,陕西法院为妥善处理“知假买假”问题作出了积极努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总对总”协作机制,共同规制消费欺诈、消费侵权等行为。两年来,全省法院妥善审理了职业打假多发的药食同源保健品、茶叶、散装食品等产品的维权案件,根据个案查明事实,合理界定赔偿数额,避免“一 刀切”适用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方面维护了购买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商家诚信经营,较好地维护了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的消费环境。”胡炳樑说。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蒋立向记者提起他了解的一起案件:购买者先后两次购买减肥胶囊,第一次购买发现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短时间内继续下单购买,收货后提起诉讼,主张“退一赔十”。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很有代表性,法院判定购买者第二次购买数量增加,明显超出正常的用量,认定第二次购买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判决只支持第一次购买的‘退 一赔十’。”蒋立认为,“人民法院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违法行为,又避免‘小过担大责’,在维护食品安全与遏制恶意索赔之间实现了司法平衡。”
蒋立认为,法律不应成为个别群体牟利的工具,人民法院强调“支持正当维权”与“抵制恶意索赔”并重,向社会传递了“依法维权、理性诉讼”的鲜明导向,有助于引导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良性互动。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专门就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予以明确,通过统一裁判规则,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司法预期的稳定性。”蒋立谈道。
胡炳樑建议,人民法院要正确适用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行为界定、损失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有效规制“知假买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来源:人民法院报·7版
记者:王珊珊 刘辉 | 通讯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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