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2003年生)怂恿小强和小伟(化名,均2009年生)偷自己家里的金银首饰,并承诺帮助变卖,所得变卖款可共同花销。次日,小伟在家中偷了其母亲的1条金项链和1对金耳环,小强在家中偷了其母亲的1条金项链和1枚金戒指,均交给了谢某。第三天,谢某将上述金银首饰以12915元的价格变卖,违法所得三人共同使用。2024年8月1日,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数额较大,属于间接正犯,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成熟的心智,却怀揣着扭曲的教唆之心。本案中这名“00后”男子,诱导两名更为年幼的“05后”踏入犯罪深渊,忘却了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威严,害人害己,依法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此,法官呼吁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注重法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指引他们走向光明与正义,刻不容缓且任重道远!

来源:安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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