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法院执行局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心用情巧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成功执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白某某(男)与赵某(女)因感情不和,经榆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二人婚生女跟随母亲赵某生活,白某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判决生效后,赵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白某某探望孩子。无奈之下,白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孙腾接收案件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到,申请人认为每次自己想要探望孩子时,被执行人总以各种理由阻碍,拒绝其探望,严重影响了其与孩子的亲情。被执行人则认为申请人语言粗鲁,方式粗暴,且孩子不愿意见父亲,强行探望孩子对孩子不利。
考虑到探望权执行不同于财产执行,如果简单粗暴地通过强制手段执行,不仅容易激化双方矛盾,也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执行干警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孩子到法院家事审判庭。
到庭后,双方对彼此有很大怨言,赌气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坚持做孩子母亲的思想工作,告知对方孩子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赌气的牺牲品。“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番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情绪有所缓和。
这时,执行法官又对孩子父亲说,女儿长大了,在探望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行为举止和语言文明,要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不向女儿灌输错误的思想,为孩子创造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经过执行法官融情于法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孩子母亲承诺在不打扰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孩子父亲可以探望孩子,她会配合协调好时间、地点。当日,孩子在场的情况下,探望工作顺利完成。
法官寄语: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不因离婚而消灭,法律保障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确定好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权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作者:孙腾 张凯 王磊 井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