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资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做好合规发布农资商品广告的提示”,对农资商品及广告经营主体作出提醒,护航春耕生产。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农资商品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注意以下内容:
一、农资商品广告不得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以及“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
二、农资商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三、农资商品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农资商品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五、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广大农资商品使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甄别能力,如发现相关广告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李佳琪
编辑:刘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