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合

➤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各级人民政府;

(四)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或插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举行升旗仪式,悬挂国旗。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升挂国旗。

规范国旗升挂、使用

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升挂、悬挂、插挂和摆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国旗旗杆、旗座等不得挪作他用或悬挂、堆放无关物品。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在节日氛围布置或重大活动保障时悬挂、插挂国旗的,应当在节日或活动结束后有序撤除。

同一条街巷、同一条道路安装升挂国旗的设施应当统一,高度一致,旗帜型号相同。

直立升挂国旗的,旗杆要正直。侧插国旗的,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旗杆与墙壁夹角在45度以内旗面门幅下沿应明显高于地面。

升旗仪式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

升旗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可以不升挂国旗的情形和下半旗的规定

➤根据《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旗的回收处置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国旗收回工作。

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关机关和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统一处置。

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使用国旗的,主办方应在出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回后的国旗移交至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运输过程中,应当装箱封闭。

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适当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编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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