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原告林晓春与被告陈宇贤于1992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俊昊,并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2008 年 1 月 11 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位于该院落内的正房五间(面积六十平米)及院内室内一切财产归原告林晓春所有。涉案房屋对应的土地登记使用者为陈宇贤(被告),土地类别是宅基地,权属性质为个人,家庭人口登记为 3 人,地上物类别及权属为私有。该房屋最初于 1984 年由被告之父陈正鹏申请建设,当时申请原因表明是为儿子结婚准备用房四间,全家人口为 5 口人。被告称其父母将三块宅基地分给三个孩子居住使用,办理土地登记时,父亲在世便将宅基地登记在三个孩子名下。2021 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拆除涉案院落内的五间正房,原告随后报警。之后,原告因要翻建房屋遭到被告持续阻挠。2021 年 10 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涉案院落内正房五间归自己所有,但因房屋原物已灭失且新房正在建设过程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判决已生效。此外,被告之母吴秀兰曾于 2021 年起诉原被告,要求确认涉案院落内正房五间归其所有,后撤诉。原告林晓春户籍为北京市通州区 D 村农业户口。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被告主张房屋为其父母1985 年所建,婚后无共同财产,且房屋未翻建过,认为原告无权翻盖房屋;而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对涉案院落内正房五间及院内财产拥有所有权,进而对宅基地享有相关权益。

原告是否有权翻建房屋:被告以村委会、其母亲及自己不同意为由,阻止原告翻建房屋;原告则认为自己作为房屋及宅基地相关权益人,有权进行翻建。

被告拆除房屋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原告称被告拆除房屋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表示不清楚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具体所指。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宇贤不得阻碍原告林晓春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内翻建房屋。

被告陈宇贤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及宅基地权属认定

房屋原始建设情况:涉案院落内原房屋由被告父母在原被告结婚前建成,这是房屋建设的初始事实。但房屋对应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被告陈宇贤,且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明确家庭人口数为3 人,地上物类别及权属为私有。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及生育时间,可合理推断该宅基地是以原被告一家以户为单位共同申请获得。

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依据我国法律,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此案中,原告作为家庭户的一员,对涉案院落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

离婚协议的效力: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院落内正房五间及院内室内一切财产归原告所有。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被告在处分宅基上房屋及院内财产时,实际上也将自身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且原告户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告翻建房屋权利分析

基于上述对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的认定,涉案院落内原房屋虽已不存在,但原告作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涉案院落内翻建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被告以各种理由阻拦原告翻建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特别说明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且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需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确定。

(三)财产损失赔偿判定

被告拆除涉案院落内房屋的行为导致对邻居的财产造成损失,原告对此进行了赔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项损失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情况,酌情支持了2000 元的赔偿金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证据结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深入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离婚协议对财产处置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同时,要善于从看似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梳理关键信息,如本案中土地登记审批表所反映的家庭人口及权属情况,将法律条文与实际证据紧密结合,为案件的准确判断提供坚实基础。

重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解读:对于离婚协议的解读不能仅停留在表面文字,要充分考虑协议中对房屋及相关财产处置所涉及的潜在权益转移,如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全面分析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目的以及对各方权益的影响,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积极应对被告抗辩并有效反驳:面对被告提出的诸如房屋为父母所建、不同意翻建等抗辩理由,要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证据论证予以反驳。在本案中,通过对宅基地申请情况、权属登记以及离婚协议效力的分析,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不合理主张,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注案件衍生问题及后续影响: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判决可能产生的衍生问题及后续影响。例如本案中法院明确说明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以及房屋合法性认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避免因判决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为案件的妥善解决提供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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