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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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那么,再审事由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包括程序法吗?
最高院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与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资管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明确:
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法。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六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至十三项为程序类事由。
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
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面对原审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远多于上述七类事由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未一概将其作为再审事由,而是只将其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明确为再审事由。
如果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解为其后七项程序类事由的兜底条款,将导致对程序类事由的具体列举失去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义。
因此,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再审事由的解释也印证了这一点。故本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关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故应予以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要注意该法律是否属于实体法范畴,如果是程序法的,再审就有可能被驳回。因程序问题申请再审的,可以对照引用依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至十二项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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