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现就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在就业、薪酬、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特别要落实以下规定:

1. 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工作。

3. 工作时间保障: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4. 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爱心母婴室等设施。

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是否存在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是否落实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措施;

3. 是否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生育保险;

4. 是否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四、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用人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至县总工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县总工会将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五、畅通女职工维权渠道。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维权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女职工如遇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可向本单位工会或县总工会反映,县总工会将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公平、健康、和谐的劳动环境。

特此提醒。

宁陵县总工会

2025年3月3日

来源:梨乡宁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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