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对“离婚冷静期”的现实效果进行一次全面的立法调研。


▲资料图:倾听公众对于立法质量、执行效果的意见、建议,彰显了我国“开门立法”的立法原则。图/IC photo

| 牛克

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据南方周末报道,她认为,当初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冷静期”避免冲动离婚,结果却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埋单”。

报道显示,全国妇联统计显示,2022年超60%家暴受害者在冷静期内遭遇暴力升级。更极端的,有人在冷静期第13天当街杀害妻子,暴露冷静期对弱势群体的潜在危害。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需经历30日冷静期,期满后需双方再次共同申请方可办理离婚。目前,“离婚冷静期”条款已经实施了4年,的确也引发不少争议,特别是还发生了极个别的冷静期暴力伤害案。

在此背景下,蒋胜男委员“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建议,的确值得一听。而实施了4年的“离婚冷静期”条款,也应该进行复盘和“立法质检”:看一看目前的施行效果,有没有实现当初的立法目的?

不可否认,“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好的,其出发点是捍卫婚姻的价值,防止一个家庭走向支离破碎——而这显然不只关涉到夫妻二人。但从现实反映的部分情况看,这样的条款在执行了4年之后,有必要对其法律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

首先,当下离婚数量的确在下降,但结婚数量也在下降。因此,“门槛”设置在哪里值得斟酌。

2024年全年,全国离婚登记为262.1万对,2020年时高达433.9万对,目前离婚数仅是2020年的约60%,看上去似乎达到了降低离婚率的结果。

然而,也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条款实施以来,关于其是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婚意愿的话题,曾在舆论场内多次引发讨论。在民法典实施4年多以后,这不应该变成社交平台上的口水之争。针对此类疑问,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立法调研。

特别要看到,如今性别冲突和恐婚情绪的确在一定范围内有放大的倾向,因此,更需客观评估“离婚冷静期”的执行效果。也即,这个过程中,既不要被自媒体的情绪化、极化表达“带歪楼”,也应正视民众对婚姻的真实心态。

其次,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初衷,是为推动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稳定性,避免“冲动型离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让协议离婚分为“两步走”:先去申请,30天之后领证。

30天冷静期给了挣扎在婚姻危机边缘的夫妻一个“踩刹车”的机会。但另一方面,30天的冷静期也可能成为家庭矛盾升级、暴力爆发的诱因,反而激化了家暴和伤害。

其实,2019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分组审议时,就有人建议注重保护弱势群体,“若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应给予冷静期”。最后,这一建议没有进入正式立法。

如今看,针对已然发生的冷静期“不冷静”,甚至暴力升级问题,有没有必要修订法律?比如,家暴等严重侵害配偶人身权利的,能否排除在30天的冷静期之外?这些现实情况不妨纳入考量。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不是为维护“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旧观念,而是对“冲动型离婚”设置的门槛。

倾听公众对于立法质量、执行效果的意见、建议,彰显了我国“开门立法”的立法原则。因此,不妨给执行多年、争论较热的法律制度做一个“用户回访”和“全面体检”。

撰稿 / 牛克(媒体人)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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