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4日18时2分,吴某驾驶小型客车到北流市城西二路车管所路口时,遇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由于吴某驾车经过路口未注意观察及陈某驾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轻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
当事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当事人吴某、陈某负同等责任。
这起典型案例表明,“鬼探头”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视线受阻、交通参与者突然闯入道路等情况下。因此,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路况,特别是在视线可能受阻的路段,如公交车站、路口、停满车的道路等,要减速慢行,以防“鬼探头”事故的发生。同时,行人和非机动车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遵循“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谨慎原则,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审核:张小玫
编辑:韦绍楼
供稿: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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