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到后故意别停校车

2023年的一个早晨,张某驾车搭载妻儿,来到上海市嘉定区某路的校车上车点,要送孩子坐校车。然而,张某并没有在规定的发车时间前赶到,眼看已经到点,校车司机陆师傅遂按照时间节点正常发车,驶入高速前往学校。

迟到的张某因为校车没有等候,而心生不满,遂一脚油门驶上高速,追赶载有十余名小初学生的校车。

追上校车后,张某故意采用点刹、变道等方式别挡陆师傅驾驶的校车,迫使校车低速行驶后在道路中间停下。校车司机陆师傅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启动车辆开往右侧应急车道,但张某依然连续多次故意采用刹车、变道等方式继续别挡陆师傅所驾车辆,严重影响陆师傅正常、安全行驶,致使校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最终停在应急车道内。待张某驾车离开后,校车才最终驶回学校。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12月21日抓获张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服判息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追逐竞驶”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嘉定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范娅楠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的行为。追逐竞驶,既可以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对“追逐竞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予以认定。本案中,从主观动机来看,被告人张某因校车未等候心生不满,出于斗气心理一路驾车追赶、别挡校车;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上多次采用点刹、变道等方式别挡校车,迫使校车低速行驶后在道路中间停下一分多钟,最终无奈停在应急车道内。结合被告人张某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追逐竞驶”。

判断情节是否恶劣,应从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具体来说,应当根据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行驶路线的变化情况、违章情况、追逐竞驶行为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影响等情节,结合生活经验作出综合、全面的判断。

本案中的追逐竞驶行为发生在早高峰的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快、车流量大,且别挡的是一辆载有十余名小初学生的校车,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致使沿途正常行驶的车辆纷纷闪避,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对途经人员车辆以及校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足以认定“情节恶劣”。

案在判决时充分考量了校方及家属意见。经询问校方人员,张某已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并向校方及家长表达了诚挚的歉意。校方在了解张某的悔过态度后,对其表示了谅解,并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异议。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张某与家人同住,工作较稳定,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家人关系和睦,日常表现一般,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无违法犯罪记录,结合其实际情况,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基于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其悔罪态度明显,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对其个人情况、犯罪动机及前科记录的综合评估,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宣告缓刑对张某所居住社区也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希望他能珍惜机会,认真悔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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