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2月1日,旅大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接到报案:中山区朝阳门市部发生了一起命案,73岁的老看门人韩某惨死在门市部值班室内。接报后,中山分局刑侦科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旅大市公安局技术处的法医陆续驱车赶到现场,并立即开展勘查和走访工作。
老照片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副食品商店烟酒柜台
朝阳门市部是一家有临街门面的综合副食品商店,由三处互相连接的平房组成,南侧和民居毗邻,正面是一个拥有围墙以及一扇三米多高大铁门的院子,大铁门没有被撬的迹象,但是南侧居民家的鸡窝上有蹬踏留下的痕迹,院墙内侧的煤堆上也发现有踩踏留下的印记,但由于是光底鞋留下的,所以不具备提取价值。
在勘查中,技术人员发现朝阳门市部内的电话线被掐断(当时的副食品商店里有电话,兼做公用电话)。一扇窗户上的铁栅栏上的两根铁条被卸下,窗户被撬开。室内的许多商品被翻动,货柜里的鞭炮散落了一地,几乎所有的抽屉都被撬开,北墙墙根的钱箱上有明显的撬压痕迹,但没有被撬开,里面的1200多元营业款安然无恙。
老照片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副食品商店内景
经过门市部方面清点,总共丢失古瓷牌香烟16盒以及现金1元钱。现场没有发现任何指纹和掌印,并在多处发现棉纤维的痕迹,说明凶手是戴着手套作案。现场地面明显被清理过,没有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足印。
古瓷牌香烟烟标
韩某的尸体俯卧在和门面一墙之隔的值班室内的炉子旁边,头面部有多处钝器伤,经法医检查系斧头一类的凶器打击造成的,直接死因系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颅内大出血。
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的初步结果,结合走访的结果,警方在案情分析会后得出如下一致判断:
1、凶手在整个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虽然只盗取了16盒香烟和1元钱现金,但现场上所有的抽屉几乎都被撬开,钱箱也被撬过,因此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很明确就是求财,所以本案的案件性质被定性为盗窃杀人案。
2、经走访得知,最先发现韩某遇害的是当晚和他一起值夜班的王某某,但他当时私自离岗去朋友家喝酒,回来的时候发现韩某已经遇害,发现韩某被害的时间是1月31日22时左右。结合室温、尸温以及死者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看,初步判断案发时间应在1月31日19时至21时之间。
3、凶手是在另一名值班员王某某脱岗的空档入室作案的,说明他对这家门市部比较熟悉,已经觊觎了相当长的时间。
4、凶手作案时心狠手毒,但是撬锁的手段比较粗笨,分析很大可能系比较年轻、缺乏经验的盗窃分子。
在上述分析结果的基础上,警方确定了如下侦查方向和范围:
1、对门市部内部人员要逐个排查,尤其是和死者一起值班的王某某在1月31日晚上的活动情况要重点查清。
2、将侦查范围划定在朝阳门市部周围的春和、桂林两个派出所的辖区。
3、排摸对象被确定为以上两个派出所辖区内的“三青”人员(知识青年、留城青年、青年工人),侧重核实清楚是否占有作案时间、案发前后的着装是否有变化,并注意发现作案工具和赃物。
随即,警方兵分两路,一路在门市部内部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的形式发动职工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另一路在春和、桂林两个派出所的辖区内依靠治保会进行摸底核实。
朝阳门市部反映:和韩某一起值班的王某某在调来朝阳门市部之前,在别的门市部看门时有过贪污行为,到现在还在每月的工资中扣20元用于退赃(拢共才36元工资),此外还在社会上的一些有偷盗行为的“街溜子”来往密切,有里外勾结的可能性。此外还有职工反映:“过去门市部都是老韩头(指死者)值主班,副班都是大家轮流值,但是二十天之前,王某某主动提出要长期值副班,二十天后就发生了这个人命案子。”
而且,在案发后王某某的表现也非常反常,一直就是一副忧心忡忡、愁眉不展的样子,说起话来都语无伦次——
据此,就有侦查员要求将王某某先拘起来审,但是大部分同志都不同意立即拘留王某某,认为证据还不足,贸然拘留很可能打草惊蛇。而是派出特情耳目对王某某进行贴靠侦查,结果发现王某某在案发时一直在朋友家喝酒,没有接触过其他人,因此他既不具备自己作案的时间,也不具备指使他人作案的可能,因此被排除嫌疑。
至2月10日,警方一共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摸出五十多名嫌疑对象,但经过核查全部被否定掉,再加上始终没有获得直接的物证,查赃的工作也毫无进展,导致案件的侦办陷入僵局。
正当一筹莫展的时候,中山分局刑侦科长提出:“既然这起大案现场的痕迹物证不多,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朝阳门市部周围历年来发生的盗窃案和这起案件联系起来分析,看是否具有并案的条件呢?”
老电影《508疑案》中开案情分析会的刑警
一句话点醒梦中人,众人顿觉茅塞顿开,中山分局局长当即大喜,立即下令由刑侦科长全权布置接下来的排查工作,分局上下包括局长本人无条件服从。随即,中山分局组织力量查阅了朝阳门市部附近从1976年1月开始发生的盗窃案的报案记录和现场勘查记录,结果查明1977年10月至1979年1月在朝阳门市部附近的明星门市部、风暴门市部以及第二中学先后发生过四起手段类似的盗窃案,这四起案件都留下同一份指纹,判断系同一个犯罪分子所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当时公安局忙于拨乱反正,彻查文革时期留下的冤假错案,没有多余的警力应对这种小偷小摸的普通案件),这些案件都至今未破。
为此,刑侦科长带领大家对这四起盗窃案逐一进行剖析,结果发现这四起未破的盗窃案和本案之间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1、案发地点都在朝阳门市部周围,犯罪分子的目标都是商店、代销店(第二中学被盗的也是校办门市部)。
2、犯罪分子作案时遵循的都是“要钱不要物”的原则,就算拿物品,拿的都是体积小且比较值钱的香烟。
3、这几起案件的相隔时间都不算很长,具有连续作案的特点,且犯罪分子的胆子一次比一次大。
4、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极为相似,都是翻门走窗。尤其是明星门市部的窗外的铁栅栏和本案窗外的铁栅栏结构完全一致,犯罪分子卸下铁栅栏的手法也基本一致。
因此,警方认为这五起案件具备并案侦查的条件,而且犯罪分子很可能就住在这些案件的案发现场周围。
为此,警方立即将已经摸出来的五十多名嫌疑对象一一提取指纹,和那四起盗窃案现场遗留指纹进行比对,结果认定这些指纹和时年21岁,家住距离朝阳门市部不到150米的孙元章的指纹比对上了。其实,孙元章在第一轮排摸的时候就已经是重点嫌疑对象,但是在第一次上门查问的时候孙元章和其全家人都一致声称当时他们在孙元章的姐夫家吃饭,不在现场;第二次排查的时候有人证实孙元章那天并没有去他姐夫家,他全家人都去了,唯独他没有去,而是同别人一起喝醉酒后睡着了,不具备作案条件。
但是和他一起喝酒的几个同学都表示自己都是先于孙元章醉倒的,所以他们醉倒后孙元章醉没醉他们确实没办法肯定,但在接受询问的时候出于同学义气就都说孙元章和他们一起醉倒了——
2月20日,经局长批准,中山分局刑侦科将孙元章拘留审查,一开始孙元章竭力否认,但看到警方出示的他在明星门市部、暴风门市部以及第二中学校办门市部留下的指纹后,心理防线完全崩溃,在长叹一声:“这回算完了,活不成了”后,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将其口供摘录如下:
“正月初五(即1979年2月1日)下午,家里人去我姐夫家吃饭,我留在家里招待我同学,酒后我见他们几个都醉了,就假装一起在炕上躺了一会儿,然后我就起来上楼把自己的鞋脱下来,换上我爸的光底劳保护具鞋,戴上手套,拿着斧头、螺丝刀和克丝钳来到朝阳门市部。在那里,我踩着居民家里的鸡窝爬上南商店的房顶,看到值班室里只有一个老头在屋里,就顺着房檐走到煤堆处跳下进入门市部大院,先掐断了电话线,然后撬开门市部窗户,卸下铁栅栏后开窗进入室内,连续撬了十几个抽屉,一分钱都没找到,就又返回门市部,用从仓库里拿到的鞭炮点燃引逗老头,但他没动静,我又拿起一盘鞭炮往地上摔,这回他听到动静,屋里有起身发出的声响,我就拿着斧头守在门口,看他出来就一斧头砍过去,将他砍倒在值班室里,接着我又上去砍了几斧子,那老头当时就没气了。”
“我见老头死了,就转身撬值班室办公桌的抽屉,结果只拿到1元钱,然后又撬钱箱,结果没撬开,我气坏了,但又怕整出动静让别人听到,就没再撬钱箱,而是又返回门市部,拿了十六盒古瓷烟后从后门出去跑回家。然后我把手套、螺丝刀扔进厕所,斧头、钳子扔进炕洞,衣服泡进水里,换了鞋回到屋里,那时候我那几个同学还醉着没醒,我就躺下继续装睡……”
根据孙元章的交代,警方在2月21日从他家中提取到了斧子、克丝钳、劳保护具鞋,并在这些工具上面提取到了和死者血型相同的喷溅型血点。又从厕所里捞出了手套和螺丝刀等物证。
至此,本案告破,孙元章最终因盗窃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