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自1982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文物保护法历经1次修订和5次修正。此次时隔20余年再次修订,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由原来的8章80条修改为8章101条,增加19条、修改75条。新修订内容有何亮点?与大众生活有何关联?又会为文博、考古、文保等行业带来怎样的改变?为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专访了南开大学博物馆副馆长张婧文、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藏品保管部主任李佳珉,解读新版文物保护法如何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夯实法治基础。

与时俱进
科技手段为文物保护赋能

  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颁布实施,基本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框架。此后经过了1991年、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5次修正和2002年1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文物保护法,是该法时隔20多年再次修订。
  在20余年的岁月变迁中,为人类生活带来翻天覆地变化的,无疑是科技手段的提升和更新。数字化手段、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三维扫描……在科技的赋能下,文物保护行业正创造着“传奇”。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同时强调国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与20年前相比,我们的科技手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也着重强调了‘科技赋能’的概念。”李佳珉说,如今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加入了文物保护。她特别提到了杜甫草堂博物馆馆藏的珍贵古籍,其中不乏珍贵的宋代典籍。“这些古籍无法长期翻阅,因为会对文物造成破坏。现在我们可以通过信息采集,以数字化的手段让读者获取古籍的完整信息。”

文物“活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场馆入口排成长龙,展览大厅人潮如织……在“文博热”成为常态的当下,博物馆中的重磅展览一票难求、爆款文创供不应求,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对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把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也要研究好、利用好。如何让历史“会说话”,让文物更好地“活起来”?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是一大亮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张婧文看来,这是“与时俱进”的最好体现。“当前公众对文物活化利用的期待与日俱增,这也是在鼓励文博单位的从业者,在确保文物安全、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的活化利用文物资源。”此外,她还提到,文物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明确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全民参与、法治护航,将文物保护从专业领域延伸至日常生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之中,是全新的尝试,更是必要的尝试。”

处罚力度
罚款额度大致提高了二至十倍不等

  为最大限度确保文物安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通过增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不同档次处罚、提升罚款金额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法律震慑力。
  采访中,张婧文提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一点让她印象深刻。
  可以看到,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突出亮点。其中,罚款额度的提高在新法中体现尤为明显,整体上大致提高了二至十倍不等。对于特定违法行为,如第八十三条,关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多发频发、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由原来50万元大幅提高到1000万元。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实现了分层量化。同时,违法成本越大,法律的威慑力就越高。”张婧文表示,新法中完善了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其中,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不再规定行政处罚,相关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李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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