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具有拥有、携带、保管等持有枪支的行为。不能证明涉案枪支系行为人持有,不能排除其他人员进入其住所可能性,涉案枪支来源不明的,不构成本罪。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接他人报警称,A公司院内财物被盗,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
民警在该公司走访过程中,发现当天在A公司办公楼二楼一房间(监控室)内居住的被告人田某有吸毒嫌疑,依法对该房间进行检查,发现房间衣柜内有一黑色长方形提包,包内有两支枪形物。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枪形物均为能正常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12号猎枪弹的枪支。
另查,王某承租了A公司的两个仓库、一栋办公楼及露天场地。王某利用租赁的场地作为其经营二手家具的市场,欲将办公楼二楼改造成旅馆对外出租,将二楼一房间装修作为监控室。经王某许可,该监控室可以作为被告人田某的住处,由田某居住。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辩护要点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枪支系被告人持有,且不能排除其他人员进入其住所可能性,涉案枪支来源不明,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具有拥有、携带、保管等持有枪支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否认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综合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枪支系田某拥有,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田某明知是枪支而实施了携带、保管等非法持有的行为,且不能排除田某在监控室居住期间,其他人员未经田某许可进入监控室的可能性,涉案枪支的来源不明。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无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人田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瑞律师
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且实用的办案经验。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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