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过多、罚款过高等问题,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在部分领域的罚款中,所罚金额与企业实际违规行为不匹配,甚至有‘顶格罚款’现象,且执法流程也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3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国网泰兴市供电公司职员张强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如是说。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他拟递交《关于优化行政执法检查考核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下称《建议》),对罚款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张强 受访者供图
调研发现:
部分领域“顶格罚款”与企业违规行为不匹配
对部分企业罚款金额过高、检查考核过于频繁、执法透明力度不足,是张强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痛点。他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举例称,据某省2023年行政执法数据分析,全年实施行政处罚15万件,其中约30%的企业反映罚款金额过高,40%的企业认为检查频次过多。
在张强看来,这些问题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创新活力。
张强分析认为,在对企业部分领域罚款过程中,存在罚金与企业实际违规行为不匹配,甚至存在“顶格罚款”现象,导致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大。同时,考核处罚过程中还存在执法透明度不足的问题,检查考核标准和流程不公开,企业难以提前准备和整改,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此外,张强还提到,检查考核过于频繁,以至于同一事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让一些企业疲于应付,分散经营精力。
建议1:
细化罚款档次
避免轻微违规却被“顶格罚款”
针对以上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张强在拟递交的《建议》中提出了三方面建议。
其一,针对罚金与企业违规行为不匹配,罚款过多的问题,张强呼吁,应建立罚款金额与企业规模、违规情节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张强向红星新闻解释,比如当下应更加细化罚款档次,可根据企业规模、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制定差异化的罚款标准,从而避免“一刀切”和“顶格罚款”。
“举个例子,如对小微企业轻微违规行为,我认为罚款金额不应超过企业月均营业收入的5%,这样更为合适。”张强说。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就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也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这份《意见》中明确: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
张强还建议,在量化处罚档次上,可推行“阶梯式罚款”,对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企业,以教育整改为主,不予罚款;但对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企业,则逐步提高罚款金额,体现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建议2:
建立企业处罚后的申诉机制
杜绝“以罚代管”
其二,针对检查考核过于频繁的问题,张强建议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减少重复检查。张强表示,可由地方政府牵头整合检查事项,联合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多部门同时检查,实行“综合查一次”,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并且可建立检查考核清单,明确各部门检查事项、频次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同一企业的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需报备批准。
其三,对于执法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张强提出,应加强执法透明度与监督机制,公开执法流程和标准,公开检查考核依据、流程和结果,确保执法透明。
此外,还应建立企业申诉机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企业对检查考核和罚款申诉,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可强化执法监督,如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杜绝“以罚代管”现象。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