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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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那么,如果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还不服的,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监督?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监督:

(一)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因不能归责于申诉人的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

(二)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提出申诉的;

(三)认为2008年4月1日之前的执行行为错误提出申诉的;

(四)反映执行行为违法又无其他法定执行救济程序提出申诉的;

(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

申诉人申请执行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诉人申请执行监督,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申诉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诉书或者执行监督申请书,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相关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证据清单和材料;

(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监督:

(一)上级法院指令监督的;

(二)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

(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监督的。

执行监督期间,原执行案件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监督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暂缓执行,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对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决定暂缓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应当书面通知执行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可能错误、将来难以执行回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法院维持执行现状。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立案监督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案件。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附:执行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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