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8日,拐卖杨妞花的人贩子余华英,和杀害法官王佳佳的党志军同一天被执行死刑。

对于余华英被执行死刑,大家的评论出奇地一致,都认为她是罪大恶极、罪有应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她被处以死刑真是大快人心。



实际上也确实是个这样,一般人,根本不会体会到丧子之痛,那种痛苦和遗憾,让多少人含恨去世,所以大家对人贩子都恨得牙痒痒。

但是对于党志军的死就不一样了,有人认为是王佳佳法官判案不公才导致的,认为他值得同情。



那么,对于党志军的赔偿是否合理,官方已经有了定论,咱们看一个细节。

党志军在诉讼中说,他网购了一件皮衣,但是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了,所以要求被告按照原价赔偿,他说这件皮衣的价格是2899.5元。

但是,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清晰显示,党志军在事发当天并没有穿他截图中的网购皮衣。

实际上即使他当天穿的是那件皮衣,也倾向认为它不可能值三千块钱,因为作为河南漯河地区,消费水平并不是很高,党志军又是一个没有正当职业的50多岁的单身,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他也不大可能穿三千块左右的皮衣。

另外,党志军要求赔偿住院29天的全部费用,但是根据调查他实际上住院7天,属于挂床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所以,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支持赔偿党志军4546.79元,最后又结合党的伤情实际,最终确定按照15天赔付党志军的误工费9384.89元的判决,这已经是顶格判决了。



至于党志军为何不满意判决,可能和他的心理预期有关。他可能觉得自己单身一个,生活不易,又倒霉出了车祸,所以就想多要一些赔偿,这或许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现在我们是法治国家,凡事都要依法进行,不能因为党志军是弱势群体就无限度满足他的诉求,再说了,即使法官王佳佳“答应”了他的所有诉求,但是保险公司能够答应吗?

通过这个事件,也反映出我们一部分居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事实上,法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法律大于人情,但是很多人却希望人情大于法律。

这里最典型的有一个法学悖论。



假如一个青年,母亲患急病急需要医疗费,但是家里没钱,青年于是偷了一个靠不正当手段发财的富人的钱,结果被判刑。

那么我们到底是该同情这个青年,宣布他无罪还是应该绳之以法?

从个人感情上,我们同情青年,希望网开一面,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他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这就是一个矛盾,一个悖论:合情的东西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东西不一定合情,但是最终评判标准只能是法律。



我有时候就想,党志军在判决生效后不服,但是也没必要采取这么惨烈的手段进行处理,哪怕他打王佳佳律师一顿,或者骂她一顿,顶多行政处罚或者说服教育,这样双方都有缓冲,也不至于造成这么大的悲剧。

人啊,该冷静时一定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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