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你们开的新店怎么跟我们店的招牌这么像?店名还一模一样?

B公司

这店名又不是你们一家专用的。

A公司

你们的装潢、餐具、菜品都在抄袭,线上平台也在刻意引导,分明是要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分店,搭我们品牌的便车!

B公司

泰国餐厅都是这个风格,泰国菜就是这些菜品,我们可没有故意误导。

A公司

别狡辩了,等着我们去法院告你吧!

故事梗概

2020年初,A公司经营的“某某大排档”泰式餐馆正式开业,店内装修风格颇有泰国街头特色,经过持续经营、大力宣传,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曾登上某平台本地“东南亚菜”的“好评榜”等榜单。

2021年5月,陈某入职A公司,6个月后离职,离职不到3个月便与B公司合作,筹建了“某某大排档”同名餐馆,店内装饰装潢、菜式等与A公司有多处相同或相似。在某平台,B公司店铺头像同A公司高度一致,且商户信息注明“‘广州某某大排档创始人与泰国总厨及其团队’重新创立”。

A公司看到该餐馆,通过评论发现不少用户将该店误认为是自家餐馆的分店。其中,有评论称“传闻中不开分店的某某大排档,居然也有分店”“这家店无论装修和味道及人气都不如某地那家,也不知道是不是分店,菜牌和餐具倒是差不多”……

A公司还发现,在另一平台,B公司发布包含A公司的视频和图片,附上的却是B公司的店铺链接。陈某还使用名为“广州某某大排档创始人”的账号宣传店铺。

A公司认为B公司及陈某故意仿冒,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在2022年8月认定B公司构成了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混淆行为,并责令改正。与此同时,A公司将B公司、陈某等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B公司、陈某停止侵权,并向A公司赔偿500000元。

A、B公司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所经营的“某某大排档”餐馆属于成立不久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其店铺宣传投入程度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店铺在经营中使用的服务装潢等相关标识已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要件。因此B公司不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

但是,本案中B公司与陈某所实施的被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针对性极强,目的在于误导消费者以为B公司是A公司的分店,吸引消费者到B公司店铺进行消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足以证明B公司、陈某共同实施了系统性的虚假宣传行为,故而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朱文彬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著作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该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对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区分和对系统性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厘清了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区别。A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营的店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使用的服务装潢等相关标识达到“有一定影响”的要件,因此B公司经营的店铺招牌和装潢、菜式、餐具不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B公司与陈某所实施的被诉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明显且针对性极强,以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宣传内容为主并以宣传中涉及的店铺名称、装潢等经营要素为辅,线上线下互相配合的系统性虚假宣传,应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厘清了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的区别,尝试对于系统性虚假宣传的认定提供了司法适用范式,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日后的不正当竞争类似案件审判能提供一定的参考。

编辑 | 蔡 冰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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