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开学季,为让学生吃上放心饭,让家长放心,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日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开展全方位检查,确保让学生吃得安全、放心。

  此前,市场监管部门连续查获2家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因构成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及时整改。

【案情】幼儿园鸡蛋兽药残留超标

  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关于玉溪某幼儿园有限公司食堂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该幼儿园食堂2024年10月15日被抽检的鸡蛋,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局于2024年11月19日将检验结果送达玉溪某幼儿园有限公司,该幼儿园未提出异议申请。该局现场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2板又8个鸡蛋,均是2024年11月7日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1箱12板。被抽检的2024年10月8日批次鸡蛋共购进1箱12板,已无库存。

  幼儿园现场提供了鸡蛋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及进货凭证,购进金额合计246元,但未能提供抽检批次鸡蛋的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对鸡蛋合格证明材料进行查验,亦未如实记录、保存,上述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因是餐饮经营,案涉鸡蛋已销售完毕,无法具体计算问题鸡蛋销售额,鸡蛋投入产出利润无法准确计算。

  2月7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玉溪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鸡蛋合格证明材料未进行查验,未如实记录、保存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关于玉溪市红塔区某社区幼儿园鸡蛋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通知。2024年11月19日,该局向该幼儿园送达检验结果,其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幼儿园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付款证明单,但提供的食品采购进货验收入库台账上没有2024年10月10日采购鸡蛋的相关记录。

  围绕当事幼儿园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10月10日,当事幼儿园从红塔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了2件720个鸡蛋,用于其食堂加工菜品,货值金额450元。2024年10月15日,该批鸡蛋被抽样送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该幼儿园食堂对菜品不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该批次鸡蛋的违法所得。

  2月19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玉溪市红塔区某社区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采购鸡蛋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释法】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上述两起案件中,当事幼儿园采购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因此,应给予两当事幼儿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在第二起案件中,当事幼儿园对采购的鸡蛋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两家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提供付款证明、微信支付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因素,两家幼儿园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该局对两家幼儿园作出了以上处罚决定。

【提醒】校园食品安全是头等大事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一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学校食品安全购买、加工、销售程序要求,切实把校园食品安全放在头等大事来抓,让祖国的花朵在校园内吃得放心,吃得健康,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校园食品安全安心放心。

  同时,呼吁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发现校园食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将及时进行严厉查处。

  本报记者 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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