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加名离婚分割的新标准针对的不是正常结婚的人,是那种想借着结婚捞一笔的人。只要看懂了司法解释中的一句话,很多人就知道自己根本没必要担心离婚分不到房,或只能分很少了。





前些天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涉及房产加名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买房,离婚房归谁,另一方能不能分到钱的事出了一篇《没有新婚姻法,房产加名,离婚时没出资的一方还是能分!》,纠正了一下之前网上“新婚姻法生效了,所有女性记住,房子写你的名字也不是你的,谁出资就是谁的!”这类的带节奏的谣言,说过的就不重复了。但在评论区我发现有两类人有点杞人忧天,瞎担心!





第一类,说结婚后我全职在家带孩子,钱都是老公挣的,婚后买的房也登记在他名下,现在这房是不是不算共同财产?或者分钱的时候因为他贡献大,就分得多?

这种情况跟司法解释二说的不是一回事,没有特殊约定,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用婚后收入买的房,无特殊约定写谁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用他婚后收入还贷,也算夫妻共同还贷!这些规则都没变化。



第二类确实属实对方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的,但有人结婚十几二十年了,听到新法的消息也开始担心房有自己的名也分不到房。

只要认真看司法解释就知道真没必要这么担心。再复习一下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关于加名后离婚的一段话,大家注意“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发现了吗?“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这是适用这条司法解释的重要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主要针对的是想借着结婚把对方的婚前房产加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就找茬离婚,分走一半房产的人。这种难道不该防吗?退一步说,即使不是存这种心思,但如果房确实是对方婚前掏空家底买的,不加名本来是个人的,加名后结婚时间不太长,那把房判给原房主,然后酌情给被加名方一定补偿,难道不合理吗?非得分走一半才对吗?

有人说如果有男的以房产加名吸引女性结婚,然后就开始家庭暴力之类逼着女方离婚,又让女方分不到房怎么办?司法解释其实有防范,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后半段不就是防这种情况的吗?仔细看司法解释,其实最终分割方案要参考的因素很多,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分配比例,总体目的是尽量合理化。

要说司法解释有问题,我觉得也确实有,因为要参考的因素太多,如果不出有具体量化指标的裁判指导意见,个案中法官的裁量权就太大了,这确实是个风险,未来如何解决、如何发展,慢慢看吧。总之,正常结婚正常过日子人,不要被某谣言吓到,学习法律知识也尽量找靠谱的学!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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