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8期】
为充分发挥旁听庭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震慑作用,不断筑牢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2025年2月26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某中学财务报账员朱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县纪委监委组织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岗位等工作人员130余人观摩、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审判长以娴熟的审判技巧、严谨的法律用语引导庭审活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庭审程序,清晰再现了被告人朱某作为一名财务报账人员,利用财务报账的职务便利,一步步突破“底线”,跨越“红线”,最终坠入犯罪深渊的全过程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朱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时深深忏悔。庭审活动持续近3个小时,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最后,审判长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将职务犯罪庭审现场变为警示教育课堂,给旁听人员现场上了一堂发人深省的警示教育课,通过剖析被告人朱某作为90后的青年干部,对财务工作职责没有清醒的认识和敬畏,利用经手账目资金的职务便利,心存侥幸,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不惜铤而走险、违法乱纪,最终自毁前程,身陷囹圄。通过深入学习身边反面典型案例,警醒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党纪国法红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尤其是在财务等关键岗位的人员,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党员干部秉公履职、依法用权,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牢记法纪红线不触碰,算好自己的人生账,莫要因一己之私而抱憾终身!现场旁听人员深受震撼和警醒,纷纷表示今后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坚持把党纪国法挺在前面,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在今后工作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严守纪律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供 稿」温木兰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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