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可以调剂人的情感。给人们带来愉快、活力和希望,增添生活乐趣。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个别不文明养犬行为,给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在这个提倡文明的社会里,要养“文明犬”,必须得先做个“文明养犬人”。
现在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是2016年4月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代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翻阅历史档案,会发现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养犬的开始,至今已有120多年。德占青岛初期,1898年就开始的养狗挂牌、缴纳狗税,到1903年出台的给狗带笼头的管理办法,可以看到古今管理上的大致思路是一致的,都很重视对养犬人的管理,对犬只伤人有相应的处罚处理规定等。
但是,古往今来,为何养狗难题屡禁不止,屡管不善?正如主管部门所说,主要多是夜间犬吠、遛狗不拴链、狗排泄物不清除等不文明养犬现象在作祟,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污染了我们生存的公共环境。
“养犬人文明养狗,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十九世纪末到现在,这一直是一个努力目标。今天我们通过一些文章的分享,一起来欣赏对比一下,历史上青岛市是如何养狗的,又是如何管理的。
《买得起房子,养不起狗——从德占青岛时的狗税说起》
聂惠哲
如果问问身边的爱狗人士,养一只宠物狗的成本是购买10平方米楼房的价钱,估计很多人都会望而却步。但是,在德占青岛时期,这样的事却真实存在。
德占时期,一中国人抱着一条狗
根据《胶澳发展备忘录》,在1898年9月2日发布的征收税赋法令的9个条款中,狗税列于第6款。按照规定,“狗税为每年10银元。青岛市郊村庄中国人的看家狗除外。在警察局登记的狗均须带项牌以资识别。在3个月内交回狗牌的,退还一半税款。”养狗要缴税,也许无可厚非。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征收的狗税在我们今天看来高得有些离谱。事实上,1898年10月3日开始拍卖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平均卖价才为1块银元。可见,如果按照1898年的不变价,为养一只狗而缴纳的税钱,当年就可以买到10平方米的地。以此推算,如果一只狗养10年的话,为其缴纳的狗税就可以买到100平方米的地。如此高昂的养狗成本,在今天的人看来,实在有些匪夷所思。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德占青岛时期的养狗成本如此之高?难道是殖民地政府用来敛财的手段吗?
从1902年10月1日至1903年9月30日的殖民地收入中,我们得到了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狗税。在所有16项收费中,狗税竟高于土地登记费、狩猎证及武器出售费和学费,列于第13位,占全年收入的1.2%。如此“可观”的收入也许很容易让人怀疑德国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
不过,事实证明,我们的怀疑是错误的。根据档案记载,青岛于1897年底为德国占领后,“在保护区流行的狂犬病”曾一度令殖民政府头疼不已。为了治理狗患,政府可谓煞费苦心。虽然,德占青岛时期,政府更多地依靠德国国库的拨款来维持殖民地的运作,但无论提出征收狗税的1898年,还是开始收取狗税的1902年,德占当局都一再明确指出征收狗税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开辟国家收入来源,更主要的是为了公共治安的需要。”可见,德国在占领青岛之初,已将养狗上升到公共治安的高度予以重视。征收如此高昂的狗税,足见政府对治理狗患的重视程度。事实上,如此高的养狗成本,无疑会让很多想养狗的人打退堂鼓,而养狗数量的减少,则会直接导致狗患的大大减少。
德占时期,在德国人的家庭中,狗俨然是家庭成员。
尘封的档案显示,如此高昂的狗税只是当年治理狗患的措施之一。除此之外,政府对如何养狗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正如1904-1905年度《胶澳发展备忘录》所说,“所有(狂犬病)病例都源于中国狗咬的疮口感染而得”。可见,狗伤人,尤其是狂犬病更多是通过狗咬人造成的。为了防止狗咬伤人,早在1903年5月颁布的《关于给狗带笼头的章程》就指出:市区内严禁不戴笼头的狗到处乱跑,违者将被罚款。
1909年9月17日《青岛官报》的告白中有在费德里街(中山路南段)拾获狗笼嘴的声明
笔者曾对青岛市档案馆馆藏德占时期《青岛官报》中所有“告白”(类似今天的失物招领)做过统计。有趣的是,在中山路上遗失的所有物品中,狗笼头(也有狗笼嘴的说法)出现的频率颇高。我们知道,德占时的中山路,是青岛富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其南段,最初时为欧人区,直到德占末期,才允许少数华人居住。鉴于德占时期,养宠物狗的成本如此之高,从某种意义上,当年的中山路无疑就是当时青岛养狗人最集中的地区。在这一区域频繁丢失的狗笼头,恰恰说明当年的青岛人只有给狗戴上笼头才能到街上遛狗。
在1904-1905年度的《胶澳发展备忘录》中,我们还看到了这样的记载,“过去在保护区流行的狂犬病,现已极少发现。”可见,戴狗笼嘴的方式的确非常有效。据说,现在欧洲的很多国家,依然在执行这样的规定,即狗上街必须要戴狗笼嘴。
然而,即便如此严格的规定,也无法完全避免狂犬病的发生。就现有档案记载来看,1904-1909年,每年都有狂犬病发生。如1908年4月23日,青岛曾发现一只患有狂犬病的狗。为防止该病蔓延,辅政司几乎第一时间在《青岛官报》发出“关于市区内严禁不戴笼头的狗到处乱跑的告示”,重申1903年5月《关于给狗带笼头的章程》。并规定,“巡警有权将不戴笼头的狗打死。”这一措施的严厉程度,足见当年政府治理狗患的决心之大。
德占青岛时期的德军
在高额征收狗税、严格管理和积极防患的同时,当年对狂犬病的医治和对病人的救助,即便用现在的标准来看,也是相当完备的。虽然,法国人巴斯德于1884年已发明了狂犬疫苗,使狂犬病不再是绝症。但该疫苗的大量生产却是很多年以后的事,其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则更晚。然而,早在1905年1月,青岛已有专门的狂犬病防护站,这在国内也是比较早的。该狂犬病防护站的投入使用,极大地便利了相关的治疗。因为,在防护站投入使用前,曾有李村的2名被有狂犬病的狗咬伤的水兵不得不被送到上海的巴斯德研究所进行治疗。
狂犬病防护站投入使用后,开展了大量的科研活动和有关的医治工作。根据记载,当时的科研活动,主要是在野兔身上进行。至于人员的医治,仅1908年,狂犬病防护站就曾对4个欧洲人和2个华人进行狂犬疫苗接种,其中5个人都有被疯狗咬过的嫌疑,而另一人是实验室工作人员,他曾不慎被疯狗毒液污染的器械刺破了皮肤。
德占青岛时期的德国人家庭
1908年夏季的后期,由于“通过一种廉价而可靠的方法继续生产出这种病(即狂犬病)的疫苗”,使得这种“珍贵的狂犬病疫苗的价值只相当于其过去价值的1/5”,这意味着狂犬病的医治成本大大下降。随着技术的越发完备及疫苗的大量出现,位于青岛的狂犬病防护站很快将救助范围扩展至周边地区,尤其是临近的山东内陆地区。如1909年,狂犬病防护站曾对高密的2名被疯狗咬伤的中国人进行了狂犬疫苗注射,“这两名被注射过疫苗的人在6个月后仍很健康”。
总之,德占青岛时,正是通过征收高额的狗税、严令狗上街必须戴上笼嘴并不断提高救助能力等措施,来积极的治理狗患。当时采取的这些措施,即便今天看来,也颇为值得我们借鉴。
在文史学者贺伟先生的 文章中,对于民国时养狗及治理后患,也有着更为详尽的描述。
《青岛历史上的“警犬班”与“捕犬班”》
贺伟
因家犬、野犬伤人事故不断发生,且狂犬病危害巨大,青岛市政府乃下决心管理民间养犬。1930年秋季,青岛市公安局颁布《青岛市公安局取缔伺犬规则》及《青岛市乡区取缔伺犬简则》,明确市区内所有华洋人氏如有养犬,均需办理《伺犬执照》,并领取“犬牌”,并且,公安局内另设“捕犬班”,配备专人专车,以随时捕捉野犬(时称城市流浪犬)。
捕犬班列队留影
“捕犬班”警员的列队照。警员手持捕犬网罩,运送野犬的工具为木质网笼手推车。警员出巡路遇野犬后,即将其捕获并送回警营。家庭养犬外出,如无主人牵绳,则必须给家犬佩戴金属或皮革口网以防伤人。无牵绳和口网之家犬,捕犬班路遇后一律以野犬类处置。
捕犬车
警员捕获野犬后,对野犬的处置有收养和毒毙两种办法。对健康无病的野犬,市民可自愿来领养,领养不收取费用;对狂犬及病残犬,则予以灭杀。
遇有患病之狂犬,捕犬班警员立即开枪射杀之。图29即运送射杀病犬之专车及警员。立于车尾的西方人,正是德国籍警务督察长安德河。
捕犬班设有“毒犬室”,狂犬被使用煤气毒毙并无太大痛苦,随后立即运至屠宰场焚化。
自1931年起,在公安局及社会各届连续多年的努力下,青岛市养犬秩序得到明显改观,狂犬病得以有效控制,流浪狗已很少在市区内见到。
鲜为人知的是,近百年前,青岛市公安局即已在市区推行了犬类病预防注射的措施。
自1931年起,每年春夏之季,市公安局与国民政府实业部青岛商品检验局厘定办法,通知中外犬主牵犬至所在地公安分局,接受免费的预防犬类病血清注射。商品检验局兽医王承均、日本人最上达夫担负注射任务,他们工作任务繁重,每期为数千只犬注射了血清。
民国时期一家大户人家的女子遛狗照片
民国时期一家大户人家的女子遛狗照片
参考聂惠哲与贺伟老师的文章,我们又找到一则1931年青岛市公安局公布的养犬管理办法,其中,措施明确,条理清晰,处罚严格,关键是有地方负责,有人专管,近百年时间过去了,很多东西仍值得现在的管理部门学习。
青岛市取缔饲犬规则
公安局呈经第三十五次市政会议议决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市政府训令第四三八号核准修正第三条经第七十六次市政会议议决 二十年二月五日市政府令 第二十九号公布
第一条 凡在青岛市管辖区域内饲犬者须遵守本规则之规定,本条所指区域暂定自湛山东方起,经海泊桥至海泊河口铁条网之线以西为限至其他乡区,俟将来察看情形次第推行,其推行日期及区域另行公布。
第二条 饲犬者填具报告书呈报公安局,请领犬牌悬挂犬之项下,并另发执照交由饲主保存备查,报告书由公安局印备,报告书应填具下列各款
饲犬者之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犬之产地、毛色
第三条 饲养期间,此项犬牌每年更换一次,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末日止,每次征收牌照费二元,但一月以后六月末日以前请领者得以半数缴领。
第四条 犬牌如有遗失、毁损之时,应即报明本局将原号注销另行补发,毎次收补牌费五角。
第五条 新育小犬未满三个月者,准免购犬牌,但须在院中饲养,不得外放。
第六条 饲犬之户除悬挂犬牌于犬身外,不得仿制类似犬牌及其他之物附带悬挂。
第七条 饲犬出外,应一律加带金属或皮制口网,如在街市发现饲犬有未带口网者,应即捕送本局处置,口网由饲主自备之。
第八条 所饲之犬如发见狂病或虞其有病时,饲主应即设法疗治并防止其出外。
第九条 所饲之犬如有咬伤人畜时,应由被害者报知该管分驻所查察办理。
第十条 旅行者如携带饲犬在本市旅居十日以上者,应遵照本规则之规定,但到市之日起应遵行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局除因狂病之预防外,认为必要时得禁止其出外。
第十二条 不依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者,即按野犬处理。
第十三条 凡狂犬、野犬均得随时捕获送局核办。
第十四条 凡逢本规则者依下列规定处罚之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第四条之一者得处以十五元以下一元以上之罚金。
二、违反本规则第六第八条之一者得处以二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者,除照本条第二项处罚外,并得酌情责令饲主负担赔偿或抚恤。
四、违反本规则第七第十第十一各条之一者,得处以三十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
第十五条 所饲之犬如病毙时。应即呈报本局注销其牌照号码。
第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上图是部分相关狗类业务报告,这些资料源自九十多年前青岛市公安局编发的业务报告,其中各项细则办法涉及面非常全面,管理惩治非常详尽明确,仅关于养狗及有关狗患等相关条例就有多条。
如今的宠物狗给人特别的情感寄托,但不能以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为代价。狗主人不能为了一己之私不顾他人感受,遵守规则,是对宠物狗负责,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健康乃至生命负责。只有明确谁来管、怎么管,一些频发的社会问题才可能得到有效管控。
在现代城市,受多种因素影响,犬只管理不是一件易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无计可施,看看一百多年以来不同时期的治理办法,或许会有些有益的参照。
本组图文源自:
聂惠哲《 买得起房子,养不起狗——从德占青岛时的狗税说起》
贺伟《《青岛历史上的“警犬班”与“捕犬班”》
1931年青岛市公安局编发《青岛市公安局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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