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财物

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自作聪明却逃不过“数罪并罚”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曹某虚构其可以通过某县副县长的关系,承揽到该县总造价1.2亿元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的事实,以高利润吸引被害人杜某商定由二人合伙承建。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曹某以制作项目标书、交纳工程保证金等名义多次向杜某索要钱款,并将大部分所获款项用于炒股。后杜某多次询问曹某项目开工事宜,被曹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至2023年7月,曹某为打消杜某疑虑,前往一打字复印店并提供相关信息后,由该店主帮助伪造一枚刻有“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印章,后使用该印章伪造一张该局收取污水处理厂项目保证金的收据交给杜某。因该项目仍长期未开工,杜某多次要求曹某返还保证金,曹某退还小部分款项后再无消息。至此,杜某方意识到被骗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财务状况,虚构合伙承建高利润工程项目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为掩盖诈骗事实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之后,该行为不是诈骗的手段行为,故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不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以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曹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本案案情及犯罪情节,曹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挽回,且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的信任体系,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同时责令曹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杜某的经济损失。


杨杰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曹某在其资金短缺的情形下,隐瞒财务状况,虚构合伙承建高利润工程的事实,使杜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款项,在骗得资金后,将大部分款项投入高风险的股市造成资金亏损,并未用于可保障资金归还的投资项目,亦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持续隐瞒事实未归还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国家机关的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共事务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关乎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任何人不得非法制作和使用。该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经实施伪造印章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其目的、动机并不影响定性。曹某为打消杜某疑虑,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印章而伪造,构成犯罪。且本案中,曹某擅自伪造印章时,杜某已陷入合伙承建工程项目的错误认识交付钱款,即曹某伪造印章的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之后,该行为不是诈骗的手段,伪造行为和诈骗行为之间不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

法官提示,社会上一些人打着“有关系、有路子”的幌子,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实施诈骗!你以为的“高利润项目”,实际是对方抛出的“诱饵”,你以为的“有关系能人”,实际将你当作提款的“ATM机”。做生意也好,搞投资也好,请时刻提高警惕,多渠道、多方式考察并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勿轻易转款,以防“馅饼”变“陷阱”。

刊登于2025年2月25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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