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民间借贷纠纷大部分是基于出借人直接出借款项,借款人无法根据约定进行还款而导致的。但是,司法实务中,还有基于其他情形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那么,将垫付款转为借款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不久前,柳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例复杂的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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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王某的女朋友想参加国内一档娱乐选秀节目。王某的好友林某把赵某推荐给王某,赵某与王某沟通安排参加选秀节目事宜。之后,王某的女朋友不打算继续参加该节目,且王某已联系不上,于是赵某要求林某承担其垫付的费用18万元。
林某向赵某偿还3万元后,2020年3月两次向赵某出具借条“林某向赵某借款18万元,2020年5月1日前归还完毕”。此后,赵某多次催讨未果,将林某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剩余15万元。
林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返还3万元。
“我与赵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林某称,他与赵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从没见过面。他介绍王某和赵某认识后,也不清楚两人如何沟通参加选秀事宜。他写借条给赵某,是基于对介绍人的信任,愿意补偿赵某的损失。但后来他怀疑自己被赵某所骗,他不认可赵某实际垫付了这么多钱。他基于错误认识,才将3万元付给赵某,赵某得到这3万元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林某因为帮助林某的朋友王某处理王某女友参加选秀节目事宜,导致产生前期垫付费用后进行结算,将赵某垫付的费用转为借款,林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即双方通过结算方式达成债权债务协议。该债务形成的方式与实践中民事主体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务后,通过出具借款凭证方式将款项转为借款的交易习惯相符,其行为实质是赵某要求林某替王某归还其垫付的费用。林某没有提出异议,出具借条予以确认。
自林某出具借条之日起,林某与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林某已向赵某支付的3万元是已归还的部分借款。尚未归还的15万元,赵某主张由林某归还,符合法律规定。
不久前,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归还赵某借款15万元。
双方基于林某的好友王某想推荐其女友参加选秀节目而进行对接。赵某对于参加选秀节目事宜开展前期工作安排并垫付费用后,由于王某的女友没有参加该节目,王某与赵某沟通前期垫付费用的承担问题,导致借条产生。
从出具借条时双方约定的内容看,林某两次向赵某出具借条,写明林某借赵某18万元。该债务形成的方式,即实践中民事主体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务后,通过出具借款凭证的方式将款项转为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关于赵某已垫付的费用承担,林某与赵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
林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后,赵某不断催林某还款,林某对于尚欠款项没有提出异议,多次表示会尽力筹款归还。这与实践中借款人由于无法一次性清偿借款,在被催款后的态度及交易习惯相符。以上行为均可印证双方协商将赵某垫付的款项转为借款后,林某就尚欠赵某借款的情况予以认可。
赵某提起诉讼后,林某却在庭审过程中对尚欠款项予以否认,对同一件事的观点态度前后矛盾。该案虽不是出借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但林某基于与好友之间当时的关系,愿意将赵某垫付的款项转为借款,双方对此形成了借贷合意。法院厘清案件事实后,扣除林某已归还的3万元,判令林某归还剩余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信息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柳北法院
编辑:成彦彦
校对:李炫葵
责编:关欣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