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李晓溪)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如果帮助的对象是犯罪分子,那就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近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至2024年期间,高某为谋取利益,以自己名义办理电话卡并注册一家空壳公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将电话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别以150元、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高某办理的招商银行账户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5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最终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
出借银行卡获取暴利的行为背后是一张复杂的犯罪网,犯罪分子通过他人出借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进行洗钱转账,形形色色的银行卡也就成了遮掩他们罪行的面具,变成了公安机关追缴不法财产的绊脚石。面对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切勿心存侥幸,他人送上巨大好处,也可能是刑期大礼包,莫因一时贪念,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