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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

随着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注重品牌价值,追求品质消费,而部分商家打着品牌“擦边球”,使消费者落入“消费陷阱”。近日,睢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01

2024年10月,小赵前往某通讯经营部购买手机。营业员向小赵推荐了一款手机,并明确表示该手机是华为品牌。出于对华为品牌的认可,小赵花费1290元购买了该手机。然而,手机激活后,小赵发现该手机并非华为品牌。小赵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要求该通讯经营部退货,但遭到拒绝。随后,小赵将该通讯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通讯经营部则辩称该手机是“华为智选”手机,属于华为品牌。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法院经审理查明,“华为智选”手机是华为与第三方品牌合作制造的手机。虽然其配件供货商与华为手机一致,但手机使用的系统和标注的品牌均非华为。该通讯经营部在柜台商品标识卡、销售清单及收款收据的“品牌”一栏中,均未填写案涉手机的实际品牌,也未注明为“华为智选”,而是直接填写为“华为”。

法院认为,商家有义务对销售产品的品牌、型号、功能等相关情况进行释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该通讯经营部在明知手机并非华为品牌的情况下,仍将其宣传为华为品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因此,该通讯经营部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经过法官释明沟通,通讯经营部主动承认错误,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03

本案中,商家推荐、销售的“华为智选”手机并非华为官方品牌手机,却以华为品牌进行宣传,其相关销售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线下或网络购物时,应“擦亮眼睛”,全面了解所购商品的真实情况,理性消费,保留好购物发票等凭证。若不慎在商家虚假宣传或错误诱导下买错商品,应及时依法维权。

供稿:睢宁法院 王硕

审核: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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