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如果钱借给了公司,公司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拿回欠款呢?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某公司股东将公司作为自身逃避债务的工具,债权人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核实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张某发现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经查,李某在成为公司股东后一年内,甲公司向李某转账未注明明确用途的款项共计200余万元。

庭审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该案中,对于甲公司向李某未注明用途的转账,李某均未就款项性质及用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上述款项系抽逃出资予以确认。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在抽逃出资200余万元范围内对债务人甲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公司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前提,新旧公司法均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股东抽逃出资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现金流,进而不正常地削弱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田静霆

股东应认真履行股东的各项义务,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抽逃出资和非法减资。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根据经营计划,实事求是地合理调整出资期限,保证出资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偿债能力。通过各类公开信息,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交易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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