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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自 2018 年起,陈某甲频繁自江某某等人处购置未经相关部门检疫的小猪,未将其运往连城县莲峰镇定点屠宰场宰杀,而是在家中私自屠宰,并熏制成猪仔肉,随后与妻子陈某乙携手在莲峰镇售卖,此情形极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而,连城县检察院向主管单位递送检察建议,力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专项行动

在检察院推动下,主管单位开展生猪及肉制品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其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达70余人次,对市场鲜肉销售场所与超市等食品经营主体展开检查,共计60余家次,抽检相关产品75批次,其中肉制品15批次、畜禽肉60批次,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同时,对1家生产经营肉制品标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没款6000元。此外,深入夜市、烧烤店等餐饮场所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肉制品状况,共检查肉食类商家43家,发现并整改隐患2处,发放宣传册12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80余次。促成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取缔关闭私宰点4家,发出整改通知书3份,查获并没收应检疫却未经检疫肉品67公斤,立案2起,处罚400元;现场缴获生猪肉品362.35公斤,已移送公安立案处理。

下一步

连城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为切入点,提升监督质效,保障畜禽屠宰、运输、检疫等方面规范有序,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合作,合力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供稿:第二检察部 黄辉

责编:李楗

审核:黄井平、陈晨

监制:李治雄、邓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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