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港公安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可偏偏有这样一名男子

不知悔改,频繁盗窃

再次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近日

泰安路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

成功抓获一名盗窃“惯犯”

“我的电动车丢了!”

2月14日11时许

泰安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

放在楼下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

接到报警后

值班民警周相良带队立即赶往现场

“凌晨我放在楼下充电

中午下楼发现不见了”

车主焦急的说道

根据线索

周相良带队立即展开调查

经综合研判

迅速锁定盗窃嫌疑人李某

在刑警大队的配合下

2月18日15时许

在某小区将其抓获

经查

李某有多次盗窃前科

14日凌晨5时许

李某又重操盗窃“旧业”

在某小区“溜达”

发现该电动车后

将其偷走


目前

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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