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9月3日7时26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须昌路佛山中学门口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28.3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现场大量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大客车司机操作不当 | 学校门口师生聚集 | 大客车司机、挂靠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副经理共5人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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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3日7时26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须昌路佛山中学门口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28.3万元。
事故发生后,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部委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听取汇报,查看事故现场和车辆,指导事故的处置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林武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迅即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进行处置。省长周乃翔、副省长陈平、李伟带领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成立省市县“9·3”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善后处置、心理疏导和安抚、治安维护等工作小组,全力开展人员救治和处置安抚工作。
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泰安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同时邀请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省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现场大量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海格牌纯电动客车,车牌号为鲁J0xxx2D,核载52人,包括33个座位和19个站位,系东平县东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运营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26日,经东平县东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事故发生后,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事故形成过程、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鲁J0xxx2D大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转向装置齐全,转向功能正常。
2.驾驶人情况
孟某,男,51岁,汉族,驾驶证档案编号3709xxxx0303,住址:山东省东平县,准驾车型:A3B2,初次领证时间:2009年6月2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2日,发证机关: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事故发生后,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孟宪全血样中酒精及毒品含量进行检验,孟宪全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孟宪全毛发、尿液中未检出苯丙胺等成分。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东平县东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概况。东平县东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3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592618727M,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敬勇,实际控制人赵方忠,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校车运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旅游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物)。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住房租赁;广告发布业务。公司现有驾驶人114人,现有车辆109辆,其中海格牌纯电动客车4辆。接送学生的定制公交由东原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根据路程每人每月收费200元至260元不等。
(2)经营资质情况。2014年10月1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泰字370009230051号),证件有效期至2018年10月9日;2018年12月2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泰字37000923005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2022年11月4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泰字370009230051号),经营范围:公交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27日,该企业处于无证经营状态。
(3)线路特许经营情况。2018年12月20日,东原公司与东平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东平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路线为城区公交线路8条,城乡公交线路15条,特许经营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东原公司向东平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续签特许经营协议,东平县交通运输局考虑东原公司为公益事业,为方便群众出行方便,允许其继续运营,但未续签。2023年12月24日至事故发生时,该企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
(4)定制公交备案情况。东原公司于2024年5月将肇事车辆(鲁J00202D)及线路(江河国际实验学校到斑鸠店镇)向东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肇事车辆(鲁J00202D)到佛山中学的线路没有进行备案。
2.东平县佛山中学
东平县佛山中学是一所公办四年制初级中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须昌路501号。主管部门: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学校始建于2003年11月,初建时为民办公助寄宿制学校;2008年9月,佛山中学转为公办学校。学校占地54.5亩,校舍面积25997平方米,学校现有68个教学班。在校生3750人(包括六年级新生人数),在职教师238人。
佛山中学在须昌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施划了两条黄色实线,学生沿该双黄线步行出入学校,上学时段学校组织人员维护秩序。事发当日,是六年级学生入学第一天,学校安排七、八、九年级学生7时20分前入校,当日7时10分入校完毕。学校安排护学岗组织学生入校,护学岗由学校干部、保安、学生家长共37人组成,负责七、八、九年级学生入校护学岗工作。学生入校完毕后,7时10分护学岗人员撤离。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学生8时入校,由学生家长持新生入学通知书领六年级学生沿学校划定黄色地标线,步行有序进校报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3日7时19分,孟宪全驾驶鲁J00202D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仅驾驶人1人,处于空载状态)由北向南行至须昌路佛山中学大门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卸下一同到达此地的鲁J00828D大型普通客车上的桌子、宣传牌等物品,准备开展定制公交接送学生服务宣传。在此前后,按照佛山中学通知的8时报到要求,六年级学生和家长在学校门口附近陆续聚集并沿学校划定的黄色地标线排队等候入校。7时26分,孟宪全驾驶车辆离开时,车辆突然冲向南偏西方向,造成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的11人死亡(6名家长、5名六年级学生)、13人受伤(5名家长、8名六年级学生)。
(二)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9月3日7时27分,东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称:佛山中学门口一辆客车突然加速轧到学生。7时28分,泰安市119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东平县佛山中学门口发生一起客车撞人事故,有多人受伤被困车底。7时29分,佛山中学向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汇报事故情况。7时33分,东原公司韩玉梅向该公司副经理李渊甫汇报发生事故。8时18分,泰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初步核实情况后,向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报告情况。8时20分至22分,东平县公安局向东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同步通报事故情况。东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逐级上报。8时25分,东原公司向东平县交通运输局电话汇报事故情况。8时53分,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书面报告,11名死者中成人5名、学生6名。10时50分,东平县公安局向泰安市公安局报告,11名死者中成人6名、学生5名;未向县应急管理局同步通报1名死者身份发生变化情况。11时53分,东平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了该起事故的警情通报,11名死者中成人6名、学生5名。
(三)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派出3辆消防车、1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当地医院派出12车次救护车、24名医护人员救治伤员。当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迅速启动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协助运送救治伤员、受伤学生安抚及善后处置工作。安排35名心理专家联合开展工作,做好伤者、家属及在校学生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当天上午学校及周边秩序恢复正常。
(四)现场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经评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现场救援及时、处置措施得当,但东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事故信息发生变化后续报不及时的问题;事故发生后东原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不规范。
三、直接原因
孟宪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发时学校门口北侧有大量学生和家长聚集,加重了事故后果。
直接原因分析:驾驶人驾驶肇事车辆短时间临时停车时,不按规范操作,停车时车身不正,未回正方向盘,习惯性在不把挡位从驱动挡切换至空挡、不关闭点火开关的情况下,仅拉起驻车制动(手刹);驾驶肇事车辆起步时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而是在挡位处于前进挡(D挡)的情况下,未踩制动踏板,直接踩下加速踏板并松开驻车制动(手刹);驾驶人对肇事车辆不熟悉,事发时为今年第一次驾驶该车,在不同车辆之间切换驾驶,紧急情况下因常年驾驶习惯引起的应急惯性,致使操作不当。上述原因导致车辆持续加速向南偏西方向冲出,发生事故。事发时学校门口北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大量六年级学生和家长聚集排队等待进校,加重了事故后果。
四、间接原因
(一)东原公司
1.违规运输经营。2018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2023年12月24日到期后至事故发生时未按照规定重新签订并继续经营;肇事车辆到佛山中学的线路未进行备案。
2.安全管理混乱。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长期存在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岗位长期无人值守。
3.教育培训缺位。肇事司机安全意识薄弱,前方非机动车道停泊的大型普通客车未离开和周边大量人员聚集,在未确保安全前提下驾车驶离;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肇事司机长期存在的未按规定驻车、未按规范驶离、未规范系挂安全带等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日常培训操作性、针对性不强,未根据公司岗位特点开展培训,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后岗前培训缺失,未进行跟车实习。
4.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肇事司机参加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和演练,导致肇事司机不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针对应急预案辨识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二)东平县佛山中学
1.风险管控措施不得力。贯彻上级关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求不力,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化解学生上下学重点时段人员聚集风险,在大量六年级学生及家长在校门口聚集排队等待入校的情况下,未及时引导入校,未及时采取有效分散措施,加重了事故后果。
2.开学准备工作不充分。未按规定制定详细的开学方案,开学前全要素自查不认真;对六年级新生入校报到安排部署工作不细致、措施不得力,通知学生及家长在校门口允许机动车临时停靠的非机动车道内排队等候入校,存在交通事故风险;六年级学生和家长等候入校期间校门口区域内警戒守护工作缺失。
3.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安排分管副校长牵头落实“护学岗”制度;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仅安排4名教师作为兼职安全管理干部;事发前,学校实有在校师生近4000名,专职保安人员配备数量不足。
(三)交通运输部门
1.东平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开展公交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疏于管理,以延期换证方式违规为东原公司办理《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与东原公司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未重新签订。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原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对东原公司实施执法检查和立案处罚。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工作,对东原公司长期反复出现跨线行驶等问题查处不力。
2.泰安市交通运输局。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公交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对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履行公交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四)教育部门
1.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秋季开学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秋季开学检查,未认真组织专业力量对学校开学前全要素自查整改情况逐一进行验收;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佛山中学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对佛山中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
2.泰安市教育局。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对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五)公安部门
1.东平县公安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落实固定勤务执勤不到位,未按有关规定安排警力参加固定勤务执勤工作,现场执勤民警在六年级学生未进入校园前离开执勤岗位。未认真开展佛山中学校园周边安全检查,未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安全情况。未按规定在佛山中学门口设置限速30Km/h的交通标识;“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设置不规范,仅在交叉口出口位置(校门口下游)设置。
2.泰安市公安局。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公安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对东平县公安局存在的履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东原公司多次违规占道宣传、招揽乘车学生的行为,未及时纠正佛山中学校门口护栏阻碍人行道擅自占用道路的行为。
(七)地方党委、政府
东平县委、县政府。对县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指导督促不力。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孟宪全,群众,东原公司肇事车辆(鲁J00202D)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方忠,中共党员,东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敬勇,群众,东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渊甫,中共党员,东原公司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林锋,群众,东原公司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7人)
1.东平县佛山中学(2人)
(1)张古国,中共党员,东平县佛山中学副校级干部,分管学校安全工作。部署佛山中学六年级学生入学工作不到位,未及时研判六年级学生和家长在学校门口聚集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潘国伟,中共党员,东平县佛山中学校长。履行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化解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人员聚集风险;落实“护学岗”制度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专职保安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交通运输部门(7人)
(1)苏友金,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管理不力,对东原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赵相辉,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原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对东原公司实施执法检查和立案处罚。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工作,对东原公司长期反复出现跨线行驶等问题查处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伟,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主持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工作。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过期监管不力,对东原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吴同坚,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分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对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孙常林,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过期监管不力、对东原公司安全检查和执法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高峰,中共党员,泰安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挂城市交通科牌子)科长。未认真履行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职责,对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履行公交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7)乔立峰,中共党员,泰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科(挂城市交通科牌子)。对分管科室未认真履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职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3.教育部门(6人)
(1)刘顺华,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科研中心副科级干部,负责包保佛山中学。未认真组织专业力量对佛山中学开学前全要素自查整改情况逐一进行验收,未发现佛山中学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卢家山,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副科级干部,分管基础教育工作。督促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学秋季开学检查工作迟缓,对基础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董在龙,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东平县教育服务发展中心主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贾圣华,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方针政策。对基础教育、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佛山中学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王雪亭,中共党员,泰安市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四级调研员。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对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朱宗操,中共党员,泰安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科。未按规定督促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职责,对安全监督管理科、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工作职责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4.公安部门(5人)
(1)宋超,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所长、主持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工作。未认真开展佛山中学校园周边安全检查,未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安全情况。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姜景桥,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对佛山中学周边交通标识设置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戚甫才,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大队长。未严格落实固定勤务执勤要求,未安排2名民警参加固定勤务执勤。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李保华,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经济侦查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对经济侦查大队未按要求参加固定勤务执勤、交通警察大队在佛山中学周边交通标识设置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5)孙延平,中共党员,泰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通警察支队。指导督促东平县公安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人)
(1)李栋,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执法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占道经营、未及时纠正佛山中学校门口护栏阻碍人行道擅自占用道路等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周生军,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6.地方党委政府(5人)
(1)米厚章,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梯门镇党委书记,分管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公共交通企业行业主管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乔强,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工作职责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督促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史鑫,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公安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职责不到位失察,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4)徐立勇,中共党员,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对县相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马焕军,中共党员,东平县委书记。指导督促县相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东原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东平县委、县政府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泰安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从本次事故发生来看,东平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抓责任落实、抓压力传导有偏差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学校安全风险意识不强,辨识管控能力不足,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对学生集中上下学期间人员聚集风险认识不足,对道路交通营运企业定制公交车辆监管不力,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设置不规范,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事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东原公司违规运输经营,未认真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制度不落实,调换车辆前未对肇事司机进行岗前培训,部分安全培训考试走过场,未记录培训地点、考核结果及相关影像资料,驾驶人培训记录不健全。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肇事司机长期存在的未按规定驻车、未按规范驶离、未规范系挂安全带等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同时,车辆动态监控岗位长期无人值守,应急预案编制不合理、走形式,未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属地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东平县属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盲区,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接不紧,对学校安全问题未能积极主动沟通协作,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新生入学前人员聚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预估准备不足;二是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例如学校门口设置的隔离栏杆、石墩阻断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学校自行施划的非机动车道黄色实线未报备,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三是学校与属地公安联防联控机制有待加强,对学校周边人员聚集的问题处置不及时。
(四)新能源客车相关安全标准有待更新。肇事车辆操控装置设计尽管符合国家强制性相关标准要求,但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车辆制动踏板和加速踏板高差较大,驾驶人从加速踏板切换至制动踏板时,需要采取脚部转动和右腿抬升,延长了时间,增加了难度,影响了安全操作;驾驶人在不同车辆之间切换驾驶,紧急情况下因常年驾驶习惯引起的应急惯性,极易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事故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肇事车辆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推荐性标准的情形,已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行业、部门、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研判,完善涉及接送学生的定制公交安全管理政策措施,持续开展对校园周边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学校周边人员聚集风险辨识是否到位、道路交通信号设置是否规范、隔离设施是否科学,道路规划是否合理进行全面评估,健全完善隐患治理台账,列出整改清单,确保整改到位。
(三)强化学校周边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分析研判各学校周边交通秩序问题,特别要针对校车、接送学生的公交车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环节,指导学校对上学和放学进行合理安排,降低人员聚集风险,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快推进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员分流改造,科学规划车行、人行线路,切实解决人车混行、人流穿梭、长时间拥堵等顽疾。要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巡逻管控和执勤执法,动态清理学校门口及两侧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要强化群防群治,压实属地、部门、学校、家长各方责任,用好“护学岗”“助学岗”,着力打造学校周边“安全区”。
(四)强化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监督企业取得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强化车辆维护保养,配齐应急安全设备,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加强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及驾驶员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运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定制公交监管,督促企业全面摸排驾驶员身心健康状况,对于调换驾驶车型和运营线路的驾驶员,严格开展适应性培训,确保熟悉情况后再正式上岗。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必要的补贴,切实有效保障驾驶人工资福利待遇。
(五)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制考核,督促企业各层级、各岗位从业人员做到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知责、明责、履责”。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公交企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新车驾驶的适应性培训,强化驾驶员按操作规范驾驶和事故警示教育,督促本单位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
(六)推动新能源客车相关安全标准修订完善。建议相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推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GB 38032-202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21670-2008)、《客车车内尺寸》(GB/T 13053-2008)等相关国家安全标准修订完善,规定统一、科学、合理的操控策略和更加人性化的安全技术标准,防范和避免此类问题引发的操作难度增加、易导致驾驶员误操作等带来的行车风险,切实为驾驶员安全操作提供技术支撑,从驾驶技术源头上提升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请小心为上,安全驾驶
这些危险驾驶恶习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华社、江西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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