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庙仙乡某村余某与邻居郑某因栽的树木被砍伐一事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致余某脸部被挠伤,双方为此事再次激化矛盾,该村委会出面处理未果,后申请庙仙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调委会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正式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展开前期的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和询问,了解到余某多年以前在该组的荒废的河道旁栽种的几棵杨树,去年冬天因河道清淤,该树生长的位置属清理范围必须砍伐,而邻居郑某在未告知余某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砍伐并卖掉这几棵杨树,余某知道后向郑某索要卖树款。双方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余某脸部被抓伤,双方为此事僵持不下。
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考虑双方争议较大,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分头做思想工作,分析利弊,调解员告诉郑某,若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势必激化矛盾,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告知郑某错误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郑某听了调解员的讲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即表示愿意听从处理,并为自己的行为深表歉意和内疚。调解员趁热打铁,又找到余某,从法律与情理多方面耐心劝说余某,最终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促使双方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郑某给余某赔礼道歉。二、郑某向余某赔偿1000元钱(包括树木钱、治疗费)。三、余某得到1000元赔偿后,不得追究郑某的任何责任。四、双方一次性了断,从此无任何瓜葛。
该类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处理这类纠纷时,调解员首先要实际走访调查了解情况,查明矛盾纠纷的原因,在调解过程中情、理、法三方面结合,向当事人讲理说法,要方法的得当,思路清晰,这样才能有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真正做到双方心悦诚服,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