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懿桃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人民法庭庭长

法官手记


前段时间,接儿子放学的路上。

他说:“妈妈,今天老师给我们听了《三只小猪》的故事,但这个故事跟爸爸放给我听的有点不一样,结局也不一样,老师放的故事是不是侵权呀?”

“侵权?”

“是啊!你之前跟我说过关于著作权的知识,我感觉这就是侵权了。”

霎时间,我既感动又欣慰,看来平日里对小子的普法没白瞎。

我对儿子说:“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但我们不能轻易下结论,如果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这两个不一样的《三只小猪》故事是否同一个作者,不同作者的情况下,才会涉及是否侵权的问题;假如是不同作者的话,还要确定是谁先创作了这个故事,享有这个故事的著作权。另外,还要了解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和改编权,他人改变故事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相应的授权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可进行相应的修改、改编,但亦不能超越权利的本质和要求,否则有可能在合法取得修改权和改编权的情况下,构成侵害原作者的其他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故事,比如为个人学习、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等非商业目的。但是,这种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且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内容比较多,妈妈讲得明白吗?”

儿子犹豫了一下,说:“有点懂,又有点懵。”

我摸摸儿子的大脑袋,说:“没关系,你已经很厉害了!”

两年前,刚接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内心忐忑又彷徨。那段时间读教材、啃法条、查案例,恍如回到司考的日子,生怕做不好。好在一切都在顺利过渡,一切都在慢慢向好。

然而,一些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还是一头懵,仍未知道“何为知识产权”,所办理的几百件知产案中,大部分被告都会茫然地问一句:“我怎么就侵权了呢?”

在与知识产权同行的两年多里,更多的感受是,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意识不高。如何改变?我们可以到小学、中学、大学里做宣讲,到村屯、社区去普法,到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司法服务等,从身边做起,滴水穿石、持之以恒的道理总不会错。你看,这不就有一个小学生关注到著作权了嘛!

对了,我的大头儿子正在上小学二年级呢。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它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重要手段,主要确保作品不被他人歪曲或篡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作者可以自己修改,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授权他人修改,是作者行使修改权,并不是他人行使修改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他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修改作品,如依照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这是考虑到报社、期刊社出版报纸、期刊的特殊的版面要求的需要(对图书出版者并未赋予此项权利)。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然属于作者,因为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它允许权利人对原作品进行较大幅度的改动,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

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

一般来说,改编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如果基本内容不一致,就是重新创作了;改编还必须是对原作的内容作了修改,否则就是复制了。纯技术性的改写虽然不是照搬原作品,形式上看改动大,但也不认为是创作。

作者|李懿桃

编辑|梁颖 孔若琳

审核|蒙宁 林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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