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我市道路交通通行秩序
营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庐山市公安交警
曝光一批
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向一切不文明行为说
“ 不 ”
闯红灯
01
行人闯红灯
时间:2月18日
地点:天湖一号
行为:行人闯红灯
闯红灯
02
机动车闯红灯
车牌号:赣G96A91
时间:2月21日
地点:湖滨路与港西路路口
行为:违反信号灯通行
违法停车
03
违法停车
车牌号:赣G76112
时间:2月20日
地点:邮政银行路口
行为:城市道路违法停车
违法停车
04
违法停车
车牌号:赣G15M91
时间:2月19日
地点:新一小路口
行为:城市道路违法停车
不礼让行人
05
不礼让行人
车牌号:赣G035L6
时间:2月15日
地点:秀峰大道与柳絮路路口
行为:不礼让行人
不礼让行人
06
不礼让行人
车牌号:赣G3896U
时间:2月15日
地点:秀峰大道与柳絮路路口
行为:不礼让行人
(上述曝光案例均为系统抽取部分内容)
对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曝光也只是警示的一种手段
更多的还是要靠大家自觉
法律链接
闯红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
违法停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庐山市公安交警温馨提醒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初衷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们
自觉遵规守法
不做“反面网红”
守法规知礼让
安全文明出行
核发|程 峰
审核|陈鹏鹏
校对|陈家立
编辑|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