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商业活动中,部分不良主体为能在招投标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不惜采取一系列非法行径,暗中勾结,在报价环节相互串通,甚至组建价格同盟,以不正当的方式左右招投标结果,最终实现中标目的,极大地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基于此,近年来,串通投标罪的案发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虽说此罪名相较一些严重暴力犯罪,量刑程度不算重,可其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着特殊意义,常常成为挖掘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关键切入点,跟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来看以下案例......

2012年3月,被告人俞某、顾某、王某为取得A项目、B项目及C项目,经事先预谋,在投标过程中采用本人挂靠单位陪标、抬高投标价格、相互补偿差价等手段串通投标。最终,被告人俞某挂靠的甲公司以183.7858万元中得A项目,后分包给俞某;被告人顾某挂靠的乙公司以133.2342万元中得B项目,后分包给顾某;被告人顾某、王某联系的丙公司以186.2437万元中得C项目,后分包给王某。为均衡利益,投标结束后被告人俞某补偿给被告人顾某3万元,被告人王某补偿给被告人顾某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俞某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在被检察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顾某处扣押违法所得70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顾某、王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总金额503.2637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某、俞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顾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例如,在一个市政工程投标中,几家建筑公司事先约定好,将报价统一抬高一定比例,使得招标人不得不以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成本进行工程发包。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比如,在一系列的办公用品采购招标活动中,几家供应商私下达成协议,这次你以高价中标,下次我以高价中标,以此轮流获取利益。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如某软件开发项目招标,几家软件公司先在内部进行报价竞争,确定了一家公司作为内定中标者,然后在正式投标时,其他公司故意抬高报价或者放弃投标,确保内定公司中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例如,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招标人提前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和技术方案等信息透露给与其串通的投标人,使得该投标人能够针对性地修改自己的投标文件。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如在政府物资采购招标中,招标人将标底告知与其勾结的投标人,让该投标人能够以最接近标底的价格投标,从而大大增加中标几率。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比如,在一个企业设备采购招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约定,投标人先以较低价格中标,中标后招标人通过其他方式(如增加设备采购数量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补偿投标人。

无论如何,此类“投机取巧”的行为已涉及违法犯罪,切勿图一时之便而酿成“大祸”。

律师寄语

串通投标行为使得招投标活动失去了公平性,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诚信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不愿意参与不正当竞争而失去中标机会,而通过串通投标的企业则可以轻易获取项目,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上 “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破坏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各部门都在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俞某、顾某、王某已经做出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应当被司法机关追诉,这也给各位提了个醒。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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