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唐代不仅是政治、经济、文化的鼎盛时期,也是民俗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唐代的历法不仅是农业生产的时间表,更是国家礼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皇帝赐历、民间私印历本的现象,反映了时间意识在社会各阶层的渗透。与此同时,唐代的节日文化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的崇神敬鬼色彩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现世享乐与人文关怀的增强。《浮世长安:唐代的民俗与人文》以民俗学为基础,结合古典文学材料,全面还原唐代社会生活与文化,该书作者认为,唐代的节日不仅仅是庆祝,更是唐人对时间、生命和自然的深刻思考。
《浮世长安:唐代的民俗与人文》
程蔷 董乃斌 著
后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文|程蔷 董乃斌
古人的时间意识
中国古人的时间意识起源很早,先秦时代的古籍之中就有相当系统的反映。如《吕氏春秋》有十二纪,自孟春至季冬分为十二章,每章之首篇即述该月时令、物候以及与之相关的诸项事宜。后来的学者为了使这十二章取得更古老的资格,将其单独抄出,置于《礼记》之中,号《月令》篇。又如汉人戴德编著的《大戴礼记》有一篇《夏小正》,就是按月记述某些动植物的习性和活动规律,虽所记甚简,但同样鲜明地贯穿了四季递变的意识。
结合着对于天象、物候的观察和对于农时的经验,中国古人早就把一年四季划分成二十四个节气。以农业立国的古代中国社会,对此极端重视。哪个季节该做何种农事,虽有地区的不同,但各自都有一套相当严密的规定,任何人不能也不会去随意违拗。
这是古代一种典型的民俗文化,并且早已由民俗文化上升为国家的礼法制度。每到一个节气,皇家都会主持一次规模大小不等的祭典,而尤其看重的则是所谓“四立、二分、二至”,即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春分、秋分、夏至、冬至。
除了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自然节气,自古以来由于图腾禁忌、祭祀祷祝乃至原始宗教、信仰崇拜的需要,人们还约定俗成地确定了另外许多节日。其中有的与节气相重叠,如清明、夏至、冬至等;有的则与节气无关,如元日、上元、花朝、寒食、上巳、端午、七夕、中秋、重阳、岁除之类;有的与农业生产或收获有显著的联系,如春秋两社;有的则显然来自宗教的影响,如四月初八的浴佛节,七月十五的中元节(又称盂兰盆节);还有的是出于皇家的规定,如自唐玄宗起,就把每个皇帝的诞辰规定为全国性的节日。唐玄宗八月初五生,定名为千秋节(后来改为天长节),由于时间与秋社日相近,有时便两节同过,百官放假,皇帝摆宴相请,民间则赛神祭祖,大酺数日,以造成一派朝野共欢、普天同庆的景象。其他诸帝的生日,如肃宗叫天平地成节,代宗叫天兴节,文宗叫庆成节,武宗叫庆阳节,宣宗叫寿昌节,情况也大抵相同。
皇帝赐历
上述这些节日除了皇诞日为节是自我作古外,大都是世代传承的民俗节日,基本上覆盖了整个中国文化圈,尽管节日的具体过法,各地区有许多不同,但仍可以说是一些全民性的节日。至于各地、各民族、各阶级阶层、各行业根据各自特点或需要而确立的节日,那就名目更多,内容更为复杂了。一年之中如此多的节气、节日,为了农事、政事和一切祭祀活动的协调,全国上下自然需要一个统一的历法。
唐代朝廷与历代统治者一样,对历法十分重视。历法与天文有关,而天文在持“天人合一”世界观的古人看来,则与人文、人间万事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历法的更新是新政权建立和稳固的象征,正如张说《大衍历序》所谓“先王以明时授人,敬天育物者也”,因而具有政治上的重要性,所以唐帝国从它创建伊始,就立刻下令编制《唐历》。
在古代,历法具有全国性重大活动时间表的作用,实际上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意义,所以皇家、朝廷对其极端重视。每年的新历日——也就是新的一年的日历——往往由皇帝在岁末亲自颁发,派中使(宦官)赐给大臣,而受到这种恩宠的官员们,便以此为极大的荣耀,除上表称谢外,还常常写入诗文,以志喜庆。
盛唐的张说、中唐的白居易有《贺示历书表》《谢赐钟馗及历日表》《谢赐新历日状》等文,现存于《全唐文》中。有时镇守一方的大吏,也获得这种赏赐。这从刘禹锡的《为淮南杜相公谢赐历日面脂口脂表》和《为淮南杜相公谢赐钟馗历日表》可以看出。杜相公,指当时带同平章事衔(宰相)的淮南节度使杜佑,这两份表章分别上表于唐德宗贞元十六年(800年)末和二十年(804年)末,看来皇帝向重要藩镇颁赐历日,已形成一种惯例。
皇帝颁赐历日,也是权力的显示,而民间私印,一般是被禁止的。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年)十二月,甘露之变不久就曾为此下令:“丁酉,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陈寅恪批道:“足见当日有私印日历者。”
的确,除了政府和官宦之家,民间也有历日在流传与应用。皇帝给藩镇大吏颁赐历日,其实就有让他们向外、向下传播之意。对此,有的受赐官员心领神会,所以在上表中除了一般的感激语,还有这样的话:“谨当奉扬节候,下告于万人。”皇帝所颁之历日,有时是一年的,有时是十年的,这些历日由官府颁示推广,民间或传抄,或买卖,逐渐渗透到全社会,成为全国上下共同知晓和遵守的时间表。
历本还有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确定民俗节日的时间。对于长年生活在平平凡凡日子中的民众百姓来说,过节无疑是一件大事,是一次需要隆重对待的庆典。如果说缓慢不息流逝着的时光像一根无头无尾而又平淡无奇的链条,那么各式各样的民俗节日,就是使这链条熠熠生辉,变得美丽多姿的颗颗珍珠。或者换句话说:“在每年一定的日子里,人们心中的人性会周期性地抛开日常生活的烦恼,沉浸在节日的喜庆之中。”满足人们内在的心理需求和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稳定,是节日及其庆典的两大功能。这不但适用于世界各民族,而且在唐代的有关民俗资料中,也可以得到证实。
对节俗传统的改造
在唐代,一系列传统的民俗节日被保存下来,有的甚至通过唐代而一直流传至今。但唐人的贡献更在于,他们又使这些节日获得了富有时代性的意义和某种新的形式,因而使这些节日活动为一度相当繁荣富足的社会生活,增添了诱人的色彩和情调,并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唐人豪迈乐观,尽情享受人生以充实生命的处世态度。
唐人过节,一方面保持了许多传承而来的仪式,因而显然并未脱尽这些节俗所包含的原初意义,特别是皇家在这些节日举行的祀典,其保守的性质更为明显。但在广大民间,这些节日原有的祷祝、祭祀、信仰、禁忌方面的含义,尽管并未完全消失,实际上却在日趋淡薄。与此同时,节日的游艺娱乐性质却呈日益加强之势。这种变化的趋势,并不始于唐代,也不限于中国,是一个很早就发生的世界性现象,只是到唐代有较大的发展,所以格外令人瞩目。
元旦和上元节自古以来就有狂欢节的意味,这里暂且不说。上巳或三月三日本来是一个祓禊求洁、拂除不祥、招魂续魄、祈求无灾无病和丰收的日子。一切节日活动,巫术意味极强。可是唐人,特别是朝廷与官员,虽仍保存祓禊之礼,却将节日的主要内容变成了饮宴游玩和尽情享乐。
寒食禁火,唐犹尚古风;与之紧接着的清明,本是一个自然节气,此日前后上坟祭祖,并趁机踏青郊游,饮宴作乐之风大盛,则是唐人的新举。由于风气已成,官府难以禁止,也就不得不承认它的合法性。唐玄宗开元二十年(732年)《许士庶寒食上墓诏》云:
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拜扫,申礼于茔,南门外奠祭,撤馔讫,泣辞。食馔任于他处,不得作乐,仍编入五礼,永为常式。
从这道诏书可以看出,一种民俗如何因其势大而终于上升为国家承认的正式礼法,同时也可以看到礼法仍要对民俗加以约束和限制。如这里就规定:寒食、清明上墓之后,不能在坟茔近处食馔,更不得作乐——既然是尽孝致哀,就要有个尽孝致哀的样子。
但恰恰也可以由此看出寒食、清明利用上坟扫墓的机会而行郊游野宴、聚众玩乐之实,在当时确已成风。追溯起来,早在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就曾有诏严禁“送葬之时,共为欢饮,递相酬劝,酣醉始归”和“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的风气。再往前推,则在此三十多年之前的贞观元年,就有当时的御史大夫韦挺向皇帝上过一份表疏,说道:
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创巨之痛,终身何已。今衣冠士族,辰日不哭,谓为重丧;亲宾来吊,辄不临举。又闾里细人,每有重丧,不即发问,先造邑社,待营办具,乃始发哀。至假车乘,雇棺椁,以荣送葬。既葬,邻伍会集,相与酣醉,名曰出孝。夫妇之道,王化所基,故有三日不息烛、不举乐之感。今昏嫁之初,杂奏丝竹,以穷宴欢。官司习俗,弗为条禁。望一切惩革,申明礼宪。
看来,临丧不哀,却找到机会就要“相与酣醉”“以穷宴欢”一番,是早在唐初就有的情况,虽经大臣上疏要求惩革,但并未能够抑止,反有愈演愈烈之势。《新唐书》编者在《韦挺传》中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是时承隋大乱,风俗薄恶,人不知教”。如果这种说法在唐初还勉强可通,那么,时至龙朔,唐已开国半个世纪,时至开元,则已逾百年,此风却有增无减,又做何解释呢?说唐人“风俗薄恶,人不知教”,显然带有贬义,但指出这是个风俗变化的问题,却很有见地。
联系唐人在全部民俗节日中的一贯表现,我们不妨将这看作唐人对传统节日风俗的改造——这是一种并无明确目的和纲领,也无人筹划或指挥,而以众心合力、自然而然实现的社会运动,因而只能认为其真正的动力,是在于人心,即人性的深处。日渐发达的生产力导致了日益富裕的物质生活,也就必然导致人对天地宇宙、自然鬼神认识的加深,必然激起人对现实生命的珍视和对自身欲望的炽烈追求。唐人在保持许多传统节俗形式的同时,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它们的性质和意义,不但是寒食、清明,而是几乎所有节俗都冲淡了崇神敬鬼的色彩,降低了悼亡念祖的成分,都大大地增强了亲近大自然,享受大自然,享受人生的意味。表面看来这确乎有点“风俗薄恶,人不知教”,其实质是体现了发自人性深处那种不可违拗的内在力量。在唐代,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人性中的这种力量得到较自由的发挥与张扬。在其以后的朝代,民俗节日崇神敬鬼意义的削弱和现世享乐性质的加强,也仍然几乎是不可阻挡的演变趋势。
(本文摘选自《浮世长安:唐代的民俗与人文》,内容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