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对于民营企业财务负责人苏振平来说是个好日子,这天他收到了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这份编号为(2023)内0622刑初530号的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单位准格尔旗冠源大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罪,被告人苏振平无罪”。
这份多达62页的判决书,应该说是我迄今看到的比较客观公正的法律文书。法院之所以被称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不仅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到维护,更事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是否坚定。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有个叫松树焉的地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为当地村民私挖乱采以及相阾小煤窑的无序开采,导致这里的地表大面积塌方并伴有浓烟及明火窜出,严重威胁当地居民和“油松王”景区的生活生存,同时对国家级文物——宋代2号烽火台的完整保护也造成威胁,当地村委会多次向各级部门及政府汇报,要求治理火区并彻底清除威胁。
2011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对准格尔旗松树焉火区治理工作给予批复,明确要求松树焉火区治理的主体是鄂尔多斯市政府,火区治理资金全部由鄂尔多斯市政府出资,产出残煤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销售。而松树焉火区灭火工程的总投资为26485万元。并要求松树焉火区一号治理区采用黄泥灌浆治理方式灭火,二号治理区采用剥挖方式灭火。
那时候,鄂尔多斯市只有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资质与技能实施煤矿火区灭火,所以鄂尔多斯市所有煤矿火区都由该公司完成。而《准格尔旗煤炭局关于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规定,未完成治理的无业主煤田火区,收缴资源收益补偿准备金,由准格尔旗国投公司和旗财政局共同设立无业主火区资源收益补偿准备金专户,对于没有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无业主火区按照销售量收取10元/吨的资源收益补偿准备金,火区开工治理销售残煤时,由伊政公司统一领取销售票证,各火区施工单位向伊政公司领取票证。
为了有效推进煤矿火区治理,伊政公司与冠源实业共同成立了准格尔旗冠源大和煤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冠源大和公司),由冠源大和公司负责松树焉火区的治理,冠源大和公司开始也是按照发改委批复的一号区以黄泥灌浆的方式灭火,但在施工4个多月后,由于火区下层情况复杂,无法实现灌浆作业。冠源大和公司向准格尔旗政府紧急汇报后,旗能源局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后召开会议,建议松树焉火区治理继续采用剥离的灭火方法。同时,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2020)44号文件,确定将松树焉煤田火区为抢险救灾应急灭火程序。请注意,这个时候灭火方式,已经从黄泥灌浆变更为剥挖,因为是抢险救灾应急灭火程序,所以该工程可先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正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松树焉火区治理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宋代烽火台这个文物古迹,但在2017年当地下了一场几十年未遇的大雨,导致烽火台西南预留保护区发生堨方,距文物烽火台保护区红线不足40米(文件要求预留100米的保护区),需要拉土填坑进行治理。可是,周边要么就是已经批复的矿区,要么就是未经批复不得擅动的林草区,只能从黄泥灌浆改为剥挖方式治理的一号火区挖土,所以就决定将一号区挖出来的土填到烽火台附近,问题也由此产生了。
2020年10月到2021年3月,冠源大和公司施工170多天,共回填土方1000多万立方,产出残煤10万多吨,卖了3100多万元。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整个工程是在准格尔旗能源局、环保局、文物局、国土局、林草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全程督管下进行的,这几个部门每周都会来现场监督两到三次。同时,挖出来的残煤也是严格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先向国资公司预交资源价款开收据,然后再凭国资公司的收据向能源局申领煤管票足额缴纳税款后销售。
2021年6月,冠源大和公司又挖了1009.92吨煤,卖了666847.2元,这次卖煤依然有煤管票。此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综合执法局于6月8日和18日分别告知伊政公司灭火工程违法占用土地开采资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能源局也没有再向冠源大和公司发放煤管票,但冠源大和公司的股东刘宇和总经理刘建军在11月的时候,又违令组织人员采矿4923.5吨(价值3875990元)。
前面已经说过,松树焉一号区变更治理方式并未得到审批,虽然因为是应急项目,可以先上车后补票,但因为挖煤卖煤以及后续私自挖煤都是发生在“没票”这段时间,所以准格尔旗警方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冠源大和公司的股东刘宇、总经理刘建军和财务负责人苏振平取保候审,准格尔旗检察机关也以非法采矿罪对三人提起诉讼。
准格尔旗法院经审理认为,冠源大和公司在2020年10月到2021年3月的挖煤和卖煤行为客观上是为了治理火区并填充烽火台区域,没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非法采矿罪。2021年6月的采煤和卖煤行为同时没有主观故意犯罪行为,且当时卖煤有政府颁发的煤管票,法院同样不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但是,刘宇和刘建军在2021年11月的挖煤和卖煤行为属于违令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还认定,苏振平自2018年8月15日后,既不是冠源大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判处刘宇和刘建军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判决冠源大和公司无罪,苏振平无罪。
纵观这一案件,我觉得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的判决,既考虑了煤矿火区治理不易的实际情况,也对刘宇和刘建军违令挖煤卖煤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严惩,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可见,经过3年多的教育整顿,各地法官队伍的能力以及依法审判的水平都有了大幅提升,他们敢于依法对办案机关的诉讼要求说不,能够按照事实的真相,综合法理和情理进行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公平的,但政府在灭火项目上的一些做法也是欠妥的。首先,松树焉火区灭火项目的总投资是2.6亿多元,但是鄂尔多斯市政府与准格尔旗政府都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冠源大和公司在灭火过程中对采剥出来的煤炭,在政府部门监督下进行售卖也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冠源大和公司在有手续的火区进行灭火,无论是用黄泥灌浆灭火,还是剥挖灭火,目的都是灭火。即便是方式有所改变,也是行政认定范畴,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何况冠源大和公司治理火区是两级政府批准的,变更治理方式也是经过有关专家论证同意的,施工过程又有政府部门监督,如果冠源大和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政府岂不是包庇犯罪甚至是共同犯罪,将政府的行政权置于何地?
我认为,这个案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营商环境的问题,更是地方党员干部意识层面的问题。以案为鉴,不仅企业和企业家要合法经营,千万别想着贪小便宜,政府和办案机关也应该对合法经营企业用心服务,不能抓到一点儿问题就上纲上线,抓住一点儿错误就把企业和企业家往死里整,那企业和地方还怎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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