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谈论过去时,常常是因为现在而引发的,比如:一个人特别热衷谈论他的过往经历与成就,其中最大的原因便是如今的不得志不满意。
——坤鹏论



第十二卷第五章(2)

原文: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些则不能。

解释:

另外,大家应该注意到,有些原因能够用普遍性的名词来阐明,有些则不能。

原文:

一切事物之切身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

解释:

所有事物密切相关的原理就在那接近实现的个性及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

或者说,万物的最初原因是在实现上最初的这个,以及在潜能上最初的另一个。

原文:

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原因,

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

解释:

在此,我们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性原因,

因此,密切相关的原理不是普遍性的。

换言之,原初的原因不是普遍的,而是个别的运动原因和质料。

原文:

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于个体。

解释:

个体的原因(创生的原理)出于个体,

即只有个别的东西才是那些个别东西的本原。

原文:

人虽普遍地以人为因,

但世上并无一个“普遍人”,

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是你的因;

解释:

人虽然普遍地以人为原因,

但是没有一个人是普遍的“人”,

所有人正如佩琉斯是阿喀琉斯的原因(前者是后者的父亲),你的父亲是你的原因。

也就是说,虽然人是人生的,但是现实世界中没有共相的人,具体到每一个人,都是具体的父母所生。

原文:

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生原理。

解释:

虽然B可以一般地创造BA,但只有这具体的B才可以成为这具体的BA的创生原理。

原文: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

而照我们说过的,各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与要素;

解释:

再者,就算实体的原因具备普遍性,

而按照我们说过的,具体个别的事物还是应当具备不同的原因和元素;

也就是,虽然有普遍性原理,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后来马克思将其引入到自己的哲学思想中,成为一条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其哲学思想的灵魂。

原文:

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本体与量,色与声,

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素尽属各别;

解释:

不同级类的事物,如实体和量、色与声,

只在类比上可以相同,而实际的因素都是各不相同的。

原文:

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

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

解释:

而同品类事物原因不同的,不是相异于品类,只是相异于具体个别的个体,

你的质料和形式及运动的原因不同于我的相应各项,而这各项的普遍性定义却是相同的。



原文:

我们若问本体与关系与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它们相同或相异——消楚地,“原理”与“要素”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同;

解释:

我们如果问实体、关系及质这三项原因的元素是什么——它们是相同或是不同——明显地,“原理”和“元素”如果这两个词的多层含义相混用,就算是相同;

原文:

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

只有在下列命意上,一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

解释:

但在实际之中有区别时,就是各有差别的。

只有在下面的各含义上,所有事物的原因才称得上相同。

原文:

(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一切事物所通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相比似;

解释:

(一)质料、形式、缺失及运动的原因是所有事物所共有的,这里的原因可以称作相同或是可以相互类比;

原文:

(二)当本体消失而一切悉归消失,因此以本体之诸原因作为一切事物之诸原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

解释:

(二)当实体消失及这一切不复存在,因此实体的众多原因就是所有事物的众多原因,这层意义上,原因可以称为相同;

也就是说,诸实体的诸原因在随着它们的消亡而被消亡的意义上,都是所有事物的诸原因。

原文:

还有(三)以最初的完全实现为一切事物之总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

解释:

(三)将最初的完全实现作为所有事物总的原因,这层含义上也可说原因相同。

换言之,第一推动者,对于所有事物都是一样的。

原文:

在别的命意上,一切对成之既非科属而词意亦不含混者,就应各具有各不同的近因;

至于各别事物之物质原因自亦各各不同。

解释:

别的意义上,所有的相为对反既不是科类且其词意也不相混,就应该是个别具备不同的原因;

而个别事物的质料原因也应该是各自不同的。

综上,这第四、第五章所论述的,皆是围绕第四章开宗明义讲的那句话:

不同事物的原因和本原在一种意义上都是不同的,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如果一般和类比地说,那么它们对于所有事物都是相同的。

比如:不同的人原因和本原皆源于不同的父母,就算是相同的父母,结合的卵子和精子也不同,但是,如果换到普遍的人的意义上,人的原因和本原都是一样的,即:人是人生的。

原文: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可感觉事物之诸原理,与其为数若干,以及其间为同为异之分别。

解释:

这里我们已经阐明了可感觉事物的原理是什么,有多少,在什么意义上是相同的,什么意义上是相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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