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箱、加油枪、计价器.......

外表看似毫无异样的面包车

实则“暗藏玄机”

2月14日下午,市商务局接到举报称在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赤港街路口附近停车场,停放了一辆疑似非法改装的流动贩油车辆。


当天市商务局立即会同港口交警大队、市应急局、渔万派出所组成联合执法组,协同发力打击违法违规运输成品油行为。在现场,执法组根据举报线索迅速锁定目标车辆,但驾驶员已不见踪影,该车后排座椅被拆除,车厢内加装了油箱及简易加油装置,看似普通的面包车俨然变成一个“小型加油站”。



目前,该车辆涉嫌违法违规运输成品油已被依法暂扣,要求涉案车主限期内到案接受调查处理,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6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43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取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汽油具有可燃烧与爆炸危险性,汽油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高速冲击、流动、激荡后可因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黑加油车”可谓是路边“流动炸弹”

为安全着想

大家记得千万不要去“帮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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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黄炳南

审核|陈 宁

责编|罗 雯

校对|胡振纯

编辑|林佳莉

供稿|黄俊富

防城港公安交警官方微信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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