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淡晓勇与胥剑、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胥剑、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淡晓勇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胥剑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胥剑,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身份号码:61230119730112XXXX,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7组52号。
执行标的:2057219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胥剑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蒲朝录与任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任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朝录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超,男,生于1992年10月17日,身份号码:61230119921017XXXX,汉族,住汉台区徐望镇俊丰村5组2号。
执行标的:123229.9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任超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齐旗与孙银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银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旗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银弟,男,生于1980年8月5日,身份号码:34222219800805XXXX,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杨楼镇王庄村刘楼自然村61号。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246844.4元(本金)。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孙银弟下落及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5%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马勇与张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廷,男,生于1982年10月31日,身份号码:61230119821031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71号4号楼2单元203室。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157716.1(本金)。
悬赏条件:1.凡向本院举报张廷下落并实施司法拘留后,对举报人给予5000元奖励;2.提供张廷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5%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张小琴与周龙借款合同纠纷,曾国友与周龙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因被执行人周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琴、曾国友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龙,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身份号码:62232219780916XXXX,汉族,甘肃省民勤县蔡旗乡高庙村四社19号。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75000元(本金)。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周龙下落及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2%(张小琴)、3%(曾国友)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1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
邮编:723000
提供法院最新动态
实现审务、政务的全方位公开
着力打造便民、为民的司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