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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吴洪花
商河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微信作为一款集合了文字、语音沟通,影像、图片传输,转账、支付功能于一体的应用,已经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必备的生活工具之一。在经济交往中,双方缔约、交易、结算的整个过程都可以通过微信来进行,最常见的如个人与个人之间小额的劳务、借贷、买卖,都有可能微信沟通后直接进行而不会签订书面的合同,这样在产生诉讼时,微信聊天记录便成为最直接甚至唯一的证据。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更为有用,法官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答。
【案例一】
王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将借款通过微信转给王某,在王某未按约还款时,李某查询才发现王某微信号并非本人实名注册,而是借用他人手机号注册,一时无法确认王某的借款人身份。幸而经法院联系,王某认可该微信号系使用家人手机号注册并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最终案件达成调解,王某同意分期偿还借款。
【案例二】
张某、于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张某主张转账系恋爱期间借款,要求于某返还,而于某主张转账系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及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因上述转账并未标明原因且前后微信聊天记录对转账原因亦未涉及,基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法官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合意,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赵某为陈某收购玉米,将每天收购玉米的斤数通过微信发送陈某后,安排车辆将玉米运送到陈某的收购站。在发送的收购斤数信息中有部分标明了当日价格,有部分未标明,双方都认可在收购的那段期间玉米价格波动较大,每天价格各不相同,且收购的最后两日斤数未发送。收购期间双方存在多次大额转账。收购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未留存任何证据,陈某主张结算后所有款项均已付清,但赵某主张还差32000元未付。因双方交易的斤数不确定、部分单价不确定,且存在多笔转账,陈述各不相同,故案件事实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查清,最终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以当场过付18000元结案。
【法官解答】
有充分的证据诉求可以得到支持,无充分的的证据诉求则可能被驳回或只能让步以求案件达成调解。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在内容上证明以下三点:
[人的身份]微信信息一般显示的是微信号、昵称,聊天对方是否系案件被告,是需要首先确认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方使用的手机号再次进行搜索确认是其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也可通过支付宝再次验证确认是否是其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如双方之前存在转账记录,可以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可以显示其实名注册的身份信息。如以上都不能确认,也可通过微信运营方公司进行查询。
[事的过程]双方因何产生纠纷,也是必证事实。所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先前的交易过程、协商过程系通过微信进行,可以清楚看出双方为何产生纠纷;如先前的交易并非通过微信进行,在最后的催要欠款时一定要再次将欠款过程描述清楚,比如“哪年哪月哪日我在哪里为你提供了什么劳务,干了多久,每天劳务费用多少”,又如“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我借了多少钱用于干什么事,是怎么把钱给你的,约定什么时间偿还”等,避免如案例2中因事实不清无法对纠纷的法律关系及转账行为定性。
[钱的数额]大部分的经济案件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钱数是如何计算得出的,需要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证据支撑。在微信聊天中要尽可能的在产生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进行实时对账,产生一部分确认一部分,将计算的过程数额发送对方并要求其明确确认,如果像案例3中发送不全面、数额不确定则一定要在最终催要款项时留下结算凭证,或在微信中合计全部交易过程及欠款数额后要求其一并确认,否则账目杂乱、无证相佐、各执一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主张方负担。
除了以上内容上需要注意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形式上也要注意以下三点:
[要原始载体]开庭时需要当庭质证证据,故需要证据提交方本人或代理人持原始手机或者其他终端设备到庭,当场出示保留在其上的全部原始聊天记录,包括微信聊天全部的文字、语音、图片及双方微信号、头像等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必须是未经修改和删除的,如擅自删除于己不利的,仅保存于己有利的,因双方都有留存信息,经质证属实,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要刻录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或其他设备无法入档,故需要证据提交方将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刻盘提交法院。刻录光盘时,一定要全面刻录,语音要播放、图片要点开,刻录播放的速度要慢划放缓,图像要清晰,保证后期查卷可以看清内容。
[要截图打印]提交原始载体、刻录光盘同时要提交重点聊天信息的截图打印,打印要特别注意显示聊天日期,字迹、图像要清晰,避免缩印,语言要转换成文字,微信转账记录要专门打印,最好打印实名认证的转账凭证,并将所有打印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好,这样可以帮各方迅速锁定争议点,节省时间,便于庭审进行。
来源丨商河法院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