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因生活所需欲购置车辆
怎奈囊中羞涩一直没买
某日他得知小王有辆车便宜卖
就是各种原因无法过户
这车,他买还是不买?
小李在朋友处偶然得知小王有意出售一辆车,这辆车九成新,行驶了不到三千公里。小王称车辆是从生意伙伴处抵账得来,因急需用钱所以低价出售,但登记车主是外地人联络不便,无法配合办理过户。小李虽心有顾虑,但在小王的劝说下,未能抵挡住车新价低的诱惑,最终付款购车。
谁知几天后,一个自称小孟的人给小李打来电话,称是小李购买车辆的所有人,要求其返还车辆。可小李认为其支付了购车款,就取得了车辆所有权,且小孟口说无凭,便拒绝了小孟的要求。小孟遂向宁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案涉车辆无法过户,仍然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购买案涉车辆,清晰知晓双方交易存在风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孟某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材料可以证明其系案涉车辆所有人。李某相对于孟某而言系无权占有人,孟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车辆。最终依法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孟某返还车辆及钥匙。
而李某与王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手车因价格优惠往往受到大众欢迎,但也存在着一些来源不明、权属登记复杂的低价车。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存在侥幸心理,想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金额购买车辆,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来源不明、手续不全的机动车虽然可以使用,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当原车主出现并主张权利时,对买受人来讲会存在归还车辆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此提示,在购买二手机动车时,不仅要仔细甄别车辆的外观和配置情况,还要审查的车辆权属登记信息,不要为了贪小便宜购买手续不齐全的低价车辆,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宁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