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利多卡因”的冷敷凝胶(液体敷料),经过辩护,最终缓刑。
一、美丽背后的真相
代曼在医美圈摸爬滚打了很多年,她非常看好水光、纹绣等美容项目的发展前景,于是她积累足够人脉和资源后,就和刘晶一起创办了多家公司。
这本来是一个励志的创业故事,但无奈已经悄无声息地踏入了违法犯罪的圈套。
公安机关认定,代曼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明知冷敷凝胶(液体敷料)内非法添加了“利多卡因”(能起到局部麻醉作用的药品),将这款产品对外销售时宣传为“麻药、麻膏”,并安排业务员在重庆、四川各地的美容院进行了销售。经核实,涉案5家公司共计销售冷敷凝胶(液体敷料)1000多瓶,销售金额21余元,非法获利7余元。
二、“假药罪”还是“妨碍药品管理秩序罪”?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其证实了冷敷凝胶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含有利多卡因成分,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之规定,应定性为药品。
张智勇律师团队介入本案之后,认为本案最危险的就是罪名会被界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诚然,检察官也提出了这个观点。
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
第一,本案案发于2021年之后,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法律规定的“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内容。
第二,本案不存在《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为假药的四种情形:(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三,对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按照“妨碍药品管理秩序罪”定罪量刑,不宜再按“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
三、从犯的辩护策略
张智勇律师团队提出,不管是A公司还是B公司的负责人均为刘晶,而公司销售的什么产品也是由刘晶拍板决定,代曼相当于片区“经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收取的也是固定工资加部分销售提成。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代曼参与度低、作用小、主观恶性不大,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辅助性的作用。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应当认定代曼为从犯,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代曼的行为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代曼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
五、案件总结与辩护策略的应用
(一)法律适用的精确把握:通过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确认冷敷凝胶的销售行为应当按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而非传统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证据的细致梳理:通过对销售记录和《调查报告》的全面梳理,明确了涉案金额及非法获利数额。
(三)强调从犯的有利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了缓刑的机会,最终达成缓刑判决。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仅要在案件细节中找到辩护的突破口,还要善于运用法律适用的变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本案来源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律师团队
张智勇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张智勇律师担任多所大学法学兼职导师,领衔百人团队,开创集体讨论制度,曾辩护多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执业理念:为自由辩护,为生命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