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林草局出台的《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用途主要包括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林下种植(养殖)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是指省直林局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副产品等。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林权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有偿使用,并由有偿使用者向林权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属不变、保护优先、科学利用、适度建设、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直林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为租赁,租赁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20年。林权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租金增长机制,并定期对租金进行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省直林局或林权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报有处罚权的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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