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追诉时效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相关问题也在司法实践中争论已久。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刑法第88条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通过此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刑事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那么说,刑事立案的标准就很关键,实践中,很多的案件案发后并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所谓的“破案”。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刑事立案,算不算刑事立案呢?
有观点认为,刑事立案标准应该是“以人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学者发布的《研究室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一文认为《刑法》第88 条第1款规定的“立案侦查”应理解为“对人立案”和 “立案并侦查”。
该观点认为“立案侦查”是追诉活动的开始,而追诉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被追诉对象。如果侦查机关仅仅接到报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这时的“立案”显然还没有开始追诉。所以,“立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且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侦查措施。这种观点之下,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躲避侦查行为应当从侦查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时候开始。
我们认为,刑事立案标准“以事立案”更为合理。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去寻找答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由此看来,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只要发现犯罪事实就能够立案。
如果以人立案作为立案标准会导致无法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前面提到,逃避侦查的认定起始时间是立案后,如果立案标准采取“以人立案”,那么,很多案件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就无法立案。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直逃避侦查,也就无法适用《刑法》88条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使得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因此,“以事立案”一定程度上能够拓宽认定犯罪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时间范围,能够更有效的打击犯罪,也同时并未违背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即通过督促公权力的限期行使来平衡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
实践中,侦查机关也是“以事立案”作为立案标准的。
其实,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只要发现有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会立案。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案发后侦查机关并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所谓的没有“破案”,直到案发后超过二十年才通过采集指纹进行指纹比对才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侦查机关仍然在案发后就刑事立案了。
因此,刑事立案应包括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