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丽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认识青年男子小明,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小明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恋爱期间,小明多次以创业需要资金、承揽工程需要资金等各种理由向小丽借款,小到数百元,多则几万元。因小丽也是工薪阶层本无闲钱,为了借款给小明,小丽还向同学朋友转借或者从网贷平台贷款以及透支银行信用卡,前后累积借款6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对借款往来进行了结算并书写借条,此后小丽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小明催款,小明承认存在欠款,起初还零星还款,后却将小丽电话、微信拉黑,玩起了失踪。小丽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小明与小丽之间虽系情侣关系,但有大量转账往来,涉案借条载明小明向小丽借款金额,且双方的转账记录明确上述款项确由小明已收到,小明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对借款的事实亦不持异议,可证实涉案借款事实。小明未及时向小丽归还借款,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
情侣之间情感型借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性和营利性,双方当事人往往因为身份关系密切、借贷行为模式特殊以及法律关系性质模糊。而借贷时,当事人通常限于人身信任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多数不写借条或分手后才补借条。同时,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密集、形式多样,金额大小不一,经常混杂于双方的感情交往(如情人节发送微信红包)、生活开销走账(如支付房租水电)等其他各种经济往来中,款项性质有时边界比较模糊,有的是有借有送、有的是半借半送、有时一方理解是“送”而一方认为是“借”。随着双方关系解体或感情生变往往诱发借贷经济纠纷,因“情债”叠加“钱债”导致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突出。
法官提醒:网络交友是一把双刃剑,或是邂逅佳偶良人的美好机缘,或是潜藏人财俱失的危险陷阱。无论何时都要不轻信不盲从,多观察多了解,恋爱交往中若发生借贷、合伙、投资、买卖等经济往来时要注意留痕、完善手续,给自己财产上一把“法律之锁”。(年丽)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