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工作部署,紧密结合节日消费市场特点,针对重点区域,聚焦民生关切领域,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市场环节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预付款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退款案
2023年5月,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称淮南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突然关门停业,不能继续提供健身服务,本局依法开展调解工作。5月2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但均无法联系。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11日成立,主要为消费者提供健身等服务,收费方式为预付款。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发布通知,停业一天,之后再未开门营业,也再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任何消费者或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是否继续营业或者退还预付款,消费者及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尝试均联系不上当事人,且已超过15天。执法人员通过多次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停业状态,相关管理人员失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2月28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丰易居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4月24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丰易居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至14日期间开展消费送现金券活动,现金券使用须知第三项“本券全场任意消费满0元可使用1张,封顶3张”存在多种解释,实际使用现金券时单个商品仅可使用1张;同时第六项“本券使用说明归淮南某连锁有限公司所有”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6月4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相关举报线索,称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鑫博奥”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网上销售侵权商品。2024年4月9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企业负责人办公电脑登录安徽政府采购平台徽采云网站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页面时,显示有“鑫博奥 A03 课桌椅”商品,在成交记录中显示有1笔成交记录。经查,“”组合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是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040213,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徽采云商城标题及其销售课桌椅的交易文书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含有“鑫博奥”字样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6月5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699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四、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案
2024年5月16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会战路的龙泉苑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10台电梯正在正常使用中,经执法人员多次测试,全部10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均无人应答,现场查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使用单位为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还发现,上述10台电梯维保记录中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均为空白,后查实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依据《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13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山南新区某电动车行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案
2024年1月9日,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南新区某电动车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多台电动车标价牌上有比较价格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最近的非以旧换新成交记录分别是:2023年7月13日,小布朗2800元(被比较价格2899);2023年10月6日,飞枭2900元(被比较价格3699),既当事人最近一次的销售价格低于于被比较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2024年4月7日,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697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通区某厨具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7月15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报告(SY—J10240235),报告显示大通区某厨具商店销售的福运好太太家用燃气灶热负荷项目未达到GB16410-2020标准,属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8月21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一台并处罚没款630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钱庙乡某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4月23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由安徽省蚌埠宏冠阀门有限公司生产标称“英钻”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6L)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424072),的结论为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合格。2024年 6月 11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2024年7月10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40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孤堆某牛肉汤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10月31日,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孤堆某牛肉汤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南侧货架最下层发现有“军旗百年”牌军旗时代小酒5瓶,经查,涉案白酒正面标签有“军旗时代小酒”字样,瓶盖处有“五角星”、“城楼”等图案,其中2瓶正面标签有一男一女胸前印有国徽标志图案,另有1瓶正面标签印有军人形象图案,标签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3.4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11月2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合格食品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淮南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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