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顺

起初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变更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顺与王某某合作,利用其及女友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接收赃款。陈某顺通过其注册的虚拟货币平台商家号,将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并根据王某某的指示,将虚拟货币转移到上游犯罪分子的指定地址。非法获利3.4万元,涉及金额158.9498万元。

法院判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退缴的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主要法律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利用虚拟货币转移上游犯罪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行为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陈某顺不明知转入款项为犯罪所得,且上游犯罪尚未既遂,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二种意见:陈某顺明知款项为犯罪所得,并通过虚拟货币平台转移资金,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注行为是否发生在犯罪前或过程中。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注是否事后转移、掩饰赃款。陈某顺的行为属于事后帮助转移赃款,且具有掩饰赃款的性质。使用虚拟货币平台进行交易、转移赃款,避开监管,交易方式异常,频繁操作,显示了掩饰、隐瞒的意图。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被告人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司法解释中,“明知”包括直接知晓或应当知道。
  • 主观故意的认定:陈某顺在作案前,银行已明确告知其资金涉嫌违法犯罪,且其行为隐蔽,具有明确的“明知”主观故意。
  • 案件处理
  • 时间节点:赃款转入时,上游诈骗犯罪已完成。
  • 主观认知:陈某顺有明确的违法认知,且采取了隐蔽手段转移资金。
  • 行为模式:通过虚拟货币平台改变赃款性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

四、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

  • 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 最初指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审理后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符合案件情节。
  • 二审法院
  • 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无误。
  • 裁判总结
  • 本案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法律定性,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的结合。
  • 区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通过详细分析和裁判理由,可以看出,本案的处理不仅注重了行为的主观故意,也结合了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案件情节,体现了对网络犯罪活动复杂性的深入理解和审慎处理。

关键词:郑州律师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刑辩律师 郑州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官司律师 刑事纠纷律师 刑事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 郑州律师团 刑事律师团 刑辩律师团 大案律师团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 刑事纠纷 刑事官司 河南律师 河南刑事律师 河南刑事案件律师河南辩护律师 河南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刑事纠纷律师 河南刑事官司律师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