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认罪认罚制度,并以此为依托增设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迎来快车道。
然而各地办案机关在上述基础之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开创了所谓“刑拘直诉”或者“刑拘直判”模式,譬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就出台了《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湖南、福建、宁夏等地也推出类似办案模式,该模式的大致含义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但笔者认为,上述办案模式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嫌疑,因为该模式要求嫌疑人全程在被刑事拘留的羁押状态下进行,换言之,嫌疑人在被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时也是处于被刑事拘留的状态,且不同诉讼阶段没有进行强制措施的换押,这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原因如下: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期间有刑事拘留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上述规定仅限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不包括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同样,该法更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此,刑拘直诉或刑拘直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
改进建议:因为适用刑拘直诉的案件都是轻微刑事案件,案件事实简单,嫌疑人往往也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概率很大,因此对这类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可以不提请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检察院或者法院也可以适用这些非羁押强制措施。譬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既能做到案件办理各阶段强制措施的合法衔接,又能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并有助于最终实现《刑法》教育和改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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