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雪花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每一个技术特征,无论看似多么微不足道,都可能成为决定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关键。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至关重要的是要精确保留必要的技术特征,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细致布局非必要技术特征。然而,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忽视某些技术特征的重要性,这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案例分析
具体地,以下面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该案件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括聚烯烃树脂、含有酯基和醚键的三维聚合物,形成所述三维聚合物的单体的结构式为:
其中,n为2~5的整数,R为H或CH3。
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组合物包括含有酯基和醚键的三维聚合物。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审查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树脂组合物中包括二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作为交联剂,从而基于推断认为对比文件1中也会生成本申请所谓的含有酯基和醚键的三维聚合物,因此,认为本申请没有创造性。
尽管在答复阶段申请人通过缩小范围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地限定了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技术特征“三维聚合物为超支化聚合物,超支化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为3000~15000;组合物还包括有机过氧化物;组合物包括:100重量份的聚烯烃树脂;0.1~5重量份的三维聚合物;以及0.1~2重量份的有机过氧化物”,但是,该案件仍然被驳回。
关键转折点
申请人基于反驳对比文件1中没有生成三维聚合物的反应条件,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记载中抽离出新的技术特征,即制备得到本申请三维聚合物的方法“将包括所述单体与自由基引发剂的混合物于60~120℃的温度下进行反应,得到所述三维聚合物”,从而在根本上与对比文件1中仅仅将二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作为交联剂添加的技术方案进行根本性区别,最终说服审查员对比文件1不具备生成三维聚合物的反应条件,而本申请明确记载了在特定的反应条件下才能预先制备得到三维聚合物,从而使得本申请最后被授予专利权。
启示
通过该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该案件保护一种组合物,含有酯基和醚键的三维聚合物作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发明人以及代理师检索的基础上,都很有信心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此,而三维聚合物维聚合物的制备方法比较常规,因此,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根本没有将其作为本申请单独保护的主题进行保护。
这里可能有一个误区,发明人基于反应原料认为制备方法比较常规,但事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推断其反应过程是一回事,将该制备过程记载在申请文件中却是另一回事。如本申请中如果不再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明确记载三维聚合物维聚合物的制备方法,而是基于其为常规制备方法而不予记载,那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申请就很难找到强有力的证据说服审查员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根本区别,而本申请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三维聚合物维聚合物的制备方法,不仅可以直接将该制备方法的具体条件并入权利要求1中对本申请的原理进行说明,从而与对比文件1进行区别,而且,不必再基于具体、有限的实施例对三维聚合物维聚合物的制备条件进行二次概括后并入权利要求1中,从而避免了修改超范围的风险。
通常,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可能基于对拟申请技术方案的信心和现有技术的基本了解,对拟申请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特征作一个划分,首先划分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然后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起码保留必要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书中基于非必要技术特征的重要程度逐级进行布局,当然也会基于发明人以及代理师对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了解,干脆将一部分非必要技术特征放置于说明书部分。
因此,启发发明人和代理师,在撰写阶段,不应该基于初步判定某一个技术特征是比较常规,就不再申请文件中记载该技术特征,因为无论是代理师还是发明人基于对众多现有技术的了解较为局限,可能因为了解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有出入而导致在判定拟申请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时,难免存在一些偏差,从而导致撰写的权利要求在后续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没有什么创造性可言,这种情况下,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些撰写阶段来看并“不起眼”的技术方案,可能会对发明的创造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启发发明人和代理师,在说明书中尽可能的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方案,这样不仅有有利于为案件授权提供更多几率,还能够使得本申请公开的更充分,更清楚。
总结建议
1全面记录:在撰写专利申请时,不应忽视任何技术特征的重要性。如果创新点在于某一组分的改进,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记录该组分的具体制备方法等技术细节。
2充分公开: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应尽可能充分公开所有技术特征,有时候在说明书中的一些小的技术特征可能会对专利授权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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