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网友咨询:

  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陈晓清律师解答: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仅没有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陈晓清律师补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陈晓清律师

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开始执业。陈晓清律师长期担任企事业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在经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兼顾企业投融资等非诉业务。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